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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王留祥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2日 8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豫1602民初4017号 原告:A,男,汉族,1980年5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商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A,系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系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代码:91411600577630795P, 负责人:A,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系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A诉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进委托诉讼代理人B、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是C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在机动车损失险的范围内赔偿原告保险理赔款78080元,2、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所有的豫P×××××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靠在周口市XX公司名下,2017年7月18日17时50分左右,当车辆行驶至许昌市XX时,原告A驾驶的豫P×××××号与B驾驶的豫PK189**号大货车和C驾驶的豫D×××××号半挂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三车不同程度的损坏,后经许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执勤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原告A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他人无责任,另原告所有的豫P×××××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处投有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为330000元且不计免赔,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辩称:1、应提供投保行车证原件、营运资格证原件、驾驶证原件、从业资格证原件、道路运输资格证原件,以证明投保车辆合法上路的资格和驾驶员合法驾驶的资格,如提供不出我公司不承担责任,2、应提供保险单原件和保险合同原件,以证明原告和我公司合同关系,3、原告的损失应根据提供的证据合法合理的证据,先有豫K×××××号大货车和豫D×××××号半挂车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付,剩余数按照比例赔偿后,我公司在依法赔偿责任,4、诉讼费、鉴定费、施救费不在承保的范围内,不能按照事故责任承担,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质证,本院对证据予以确认并记录在卷,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7月18日17时50分,原告A驾驶的豫P×××××号与B驾驶的豫PK189**号大货车和C驾驶的豫D×××××号半挂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三车不同程度的损坏,后经许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执勤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原告A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他人无责任,经许昌市XX公司出具价格价格评估报告书豫P×××××号车辆损失费71880元及评估费2500元;赔付豫PK189**号大货车修车损失费3300元, 另查明,原告在被告处为豫P×××××号车辆损失投有车辆损失险33000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100万元且不计免赔险, 本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XX公民并造成损害的,依法应予赔偿,后经许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执勤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原告A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他人无责任豫P×××××号车辆在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投有保险,故原告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的车辆损失为单方鉴定,对被告要求申请对原告车辆损失申请重新鉴定的主张,但被告并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书面提交鉴定申请且缴纳鉴定费用,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保险合同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在保险合同履行期间,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赔付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评估费是为了查明事故原因和损失程度支出的合理费用,本院予以支持,即原告的损失为:1.车辆损失费71880元(评估总价格72280元-400元废旧金属);2.评估费2500元;3.三者车辆维修费3300元,以上各项共计77680元,由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A各项损失共计7768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2元,减半收取876元,由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勇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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