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留祥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05日 144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建议:
当案件情况属实时,被告人应积极主动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亲属积极退赔,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案件详细情况:
K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一部刑诉〔2020〕***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K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月10日至3月7日,被告人朱某某伙同冒充“孙警官”的孙某、“李主任”的李某(二人均另案处理),以与河南省K县F乡何楼村废品收购点老板郎某合作,做K县、G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的废旧车辆拆解生意为由,取得被害人郎某的信任。之后,又以给郎某办理废旧汽车拆解许可证、与郎某签合同,需要交定金、协调费、好处费为由,共骗取被害人郎某人民币45700元。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亲属已退还给被害人郎某人民币25000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已签字具结,且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被告人朱某某的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河南信阳监狱服刑情况证明、微信聊天截图、微信转账交易明细、在逃人员登记表、抓获经过、收款条、谅解书;证人何某、孙某、李某证言;被害人郎某的陈述;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四份及辨认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亲属积极退赔,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朱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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