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蒙古自治区202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24年1月19日)及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发布《2023年内蒙古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情况》(2024年6月24日)和内蒙古统计微讯(2024年6月21日)发布的《2023年内蒙古平均工资》中“自治区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数据。
二、【护理费】按本标准表1(十五)项“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的标准计算。即54045元/年(148.07元/天)。
三、【住院伙食补助】按照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每人每天100元)。
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每人每天不得超过320元。
四、【营养费】按照国家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费标准计算(每人每天100元)。
五、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8676元
【死亡赔偿金】973520元
【残疾赔偿金】
973520(一级)、 876168(二级)、 778816(三级)、 681464(四级)、 584112(五级)、 486760(六级)、 389408(七级)、292056(八级)、194704(九级)、 97352 (十级)
备注:内蒙古自治区死亡赔偿金和伤残赔偿金不分农村或城镇,一律按照城镇居民为标准计算。
六、内蒙古自治区人口平均寿命为:77.56周岁。
七、【丧葬费】以内蒙古自治区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111602元/年(9300.17元/月),计算6个月(55801元)。
八、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32249元:自治区上一年度农牧区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18650元。
九、【精神损害赔偿金】标准:
伤残:30000元(一级) 27000元(二级) 24000元(三级)21000元(四级) 18000元(五级) 15000元(六级)12000元(七级) 9000元(八级) 6000元(九级) 3000元(十级)
死亡:50000元。
备注:内蒙古被抚养人生活费不区分城镇、农村居民,2024年度统一按照32249元/年的标准计算。
“内蒙古自治区2023年分行业职工年平均工资”
全区:108856元(298.24元/天)
1、农、林、牧、渔业:82918元(227.18元/天)
2、采矿业:196182元(537.49元/天)
3、制造业:110819元(303.62元/天)
4、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137753元(377.41元/天)
5、建筑业:78573元(215.2元/天)
6、批发和零售业:95212元(260.86元/天)
7、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17244元(321.22元/天)
8、住宿和餐饮业:52797元(114.65元/天)
9、信息传输、信息技术服务和软件业:131580元(360.5元/天)
10、金融业:129609元(355.1元/天)
11、房地产业:56585元(155.03元/天)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76518元(209.64元/天)
13、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111981元(306.8元/天)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53989元(147.92元/天)
15、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54045元(148.07元/天)
16、教育:110236元(302.02元/天)
17、卫生和社会工作:110565元(302.92元/天)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96222元(263.63元/天)
19、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98103元(268.78元/天)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
一、医疗费
1.计算方法
(1)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和费用清单等据实计算;
(2)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2.相关证据
(1)赔偿权利人应提供医疗费发票、医疗费清单、病历、诊断证明等证据;
(2)院外购药需有医院处方或者医嘱证明及购药发票。
3.说明
过度医疗、挂床、贵宾医疗、治疗陈旧性疾病等不合理费用,不计入赔偿范围,医嘱确定的与治疗交通事故损害有关必要的院外购药费用可以计入赔偿范围。
二、康复费、整容费及后续治疗费
1.计算方法
根据医疗证明或鉴定意见确定。
2.相关证据
赔偿权利人应提供医疗证明或者鉴定意见。
3.说明
(1)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后续治疗费通过协商一次性解决的,应告知赔偿权利人就后续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其他损失不能再行主张。
(3)受害人超过六十周岁,涉及手术拆除内固定物的后续治疗费,应在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赔付。
三、误工费
1.计算方法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1)误工时间
① 合理的住院期间(住院期间如有明显的无液体、无具体治疗过程超过一周的,应视为挂床,挂床不计入合理住院天数)。
② 出院后的误工时间,以受害人伤情对照公安部《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取范围中值确定。
③ 鉴定意见中的误工期应从受害人受损伤之日起算。
④ 受害人定残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前一日。
(2)收入状况
① 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 = 实际减少的收入;
② 无固定收入的:
能证明的,误工费 = 误工时间×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标准
不能证明的,误工费 = 误工时间×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
2.相关证据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赔偿权利人应提供用人单位登记资料、受害人劳动合同、连续6个月以上工资银行流水(达到纳税起征点的还需完税证明)、社保证明、用人单位出具的因误工实际减少收入的证明。
(2)不能举证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赔偿权利人应提供受害人所从事行业和最近三年的收入证明。
3.说明
(1)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原则上不支持误工费,但能够证明仍正常工作且有固定收入的,可以支持误工费。
(2)农村居民从事农业生产,并以此为收入的,视为有劳动能力,赔偿权利人应提供土地承包经营的相关证据,按照每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除以365天,按日计算。
四、护理费(148.07元):
1.计算方法
(1)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的:护理费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2)护理人员无固定收入或雇佣护工的:护理费参照内蒙古自治区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参照“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计算,护理费为148.07元/天。
2.相关证据
赔偿权利人应提供医嘱或者司法鉴定意见等证明需要护理以及护理期限、护理依赖程度等。
3.说明
(1)护理期限:护理期限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① 住院护理期限,应以合理住院天数确定。
② 短期康复护理期限,应结合受害人伤情、医疗证明或鉴定意见确定。
③ 长期护理依赖期限,受害人伤残等级较高,需常年护理的,根据鉴定意见结合受害人年龄、健康状况等确定合理护理期限,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护理费。
(2)护理人数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五、营养费(100元):
1.计算方法:
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100元/天×营养期
2.相关证据:
应提供病历证明、鉴定意见等证据证明确需加强营养。
3.说明:
属于特殊体质、胃肠道受损或大型创伤等有医嘱或经鉴定需特殊营养的,应支持营养费。
六、伙食补助费(100元):
1.计算方法:
自治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100元/天×住院天数
2.相关证据:
赔偿权利人应提供病历、住院记录等证据证明住院事实以及住院天数。
七、交通费:
1.计算方法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计算。
2.相关证据
赔偿权利人应提供病历、转院凭证、交通费正式票据等。
3.说明
(1)交通费应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2)如无相关交通费正式票据,因就医势必产生交通费用,故根据事发地点、原告住所地、就医地点间的距离及就医次数,请求酌情认定。
八、外地就医住宿费(≤320元)
1.计算方法
外地就医住宿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计算。
2.相关证据
赔偿权利人应提供病历、转院凭证、就诊记录、住宿费票据等证据证明外地就医的必要性以及实际发生的合理住宿费。
3.说明
外地就医住宿费应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且最高不超过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
九、伤残赔偿金(60周岁以下每级伤残:97352元)
1.计算方法
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48676元/年,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1)受害人60岁以下:48676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2)受害人60-74岁:48676元×﹝20年-(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48676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
2.相关证据
赔偿权利人应提供鉴定意见证明其伤残程度。
3.说明
(1)伤残赔偿指数:一级至十级100%至10%;
(2)受害人构成多处伤残的,在最高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基础上,对附加伤残等级为二至十级的,分别按9%、8%……1%累加,累加总计不超过10%,总伤残赔偿指数不超过100%;
(3)受害人单方委托鉴定,保险公司或侵权人对伤残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4)涉及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精神伤残评定的,应委托具有法医精神病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人员担任。
精神伤残的评定应当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后进行,一般在脑外伤治疗终结的6个月后进行。如被评定人后遗精神异常主要表现为明显的精神病性症状等严重情形的,应在系统精神专科治疗后进行。
对精神伤残评定,人民法院应当对鉴定人资质和评定时机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需要启动重新鉴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释明。
十、残疾辅助器具费
1.计算方法
残疾辅助器具费=器具价格(以普通适用型为标准)×器具数量×器具更换次数(赔偿年限÷器具使用年限)
2.相关证据
赔偿权利人应提供医院诊断证明、病历资料、购买发票、器具配制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意见等证据证明佩戴辅助器具的必要性以及辅助器具的价格、更换周期等。
3.说明
(1)器具数量、器具使用年限应以受害人的实际配制情况结合配制机构或者鉴定机构的意见确定。配制机构与鉴定机构意见不一致的,一般以鉴定意见为准。
(2)赔偿年限应根据受害人的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参考配制机构或鉴定机构的意见确定,但一次性赔偿的最长年限不超过二十年。一般情况下,一级伤残或者受害人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赔偿年限暂按五年计算,期满确需继续配制的,可另行主张。
(3)赔偿义务人请求待器具达到更换年限后,以受害人实际更换器具产生的合理费用为准进行赔付的,应予支持。
十一、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下:973520元)
1.计算方法
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48676元/年,按二十年计算。
(1)受害人60岁以下:48676元×20年 = 973520元;
(2)受害人60-74岁:48676元×﹝20年-(死亡年龄-60岁)﹞ = ?;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48676元×5年 = 243380元。
2.相关证据
(1)赔偿权利人与受害人亲属关系证明;
(2)受害人死亡医学证明、尸检报告、户籍注销证明等证据证明受害人因事故死亡。
3.说明
赔偿义务人有证据证明受害人的死亡原因并非是交通事故单一原因导致的,而是由交通事故和受害人自身疾病等其他原因共同作用导致受害人死亡的,应按照交通事故对受害人的死亡参与度计算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项目。
十二、被抚养人生活费
1.计算方法
(1)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32249元×(18-被扶养人年龄)÷扶养义务人数×赔偿指数;
(2)18-60周岁:城镇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32249元×20年÷扶养义务人数×赔偿指数;
(3)60-74周岁:城镇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32249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周岁)〕÷扶养义务人数×赔偿指数
(4)75周岁以上:城镇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32249元×5年÷扶养义务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2.相关证据
(1)赔偿权利人应提供其与受害人之间的关系证明,包括户籍证明、户口簿、身份证、街道办事处或村委会等户籍所在地相关机构出具的扶养关系及被扶养人情况的证明。
(2)被扶养人为成年近亲属的(18周岁以上),需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近亲属。赔偿权利人应提供相应的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意见或者医院诊断证明等证据证明被扶养人劳动能力以及生活来源情况。
3.说明
(1)赔偿指数:伤残登记一级至十级对应100%至10%,死亡为100%。
(2)被扶养人的年龄应当以受害人定残之日或死亡之日为起点计算。
(3)扶养年限: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扶养年限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4)被扶养人有数人的,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十三、精神损害抚慰金
1.计算方法
受害人死亡的,5万元;受害人伤残的,伤残赔偿指数乘以3万元计算。
2.相关证据
赔偿权利人应提供伤残程度等级鉴定意见书、死亡证明等证据。
3.说明
(1)精神损害抚慰金可以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2)受害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应根据过错程度酌减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受害人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原则上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
交通事故的侵权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该侵权人不再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责任;其他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侵权人仍需在其责任份额内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责任。
十四、丧葬费(55801元)
1.计算方法
“自治区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9300.17元”计6个月 = 55801元。
2.相关证据
赔偿权利人应提供受害人死亡医学证明、火化证明、户籍注销证明等证据。
3.说明
以内蒙古自治区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111602元/年(9300.17元/月)计算
十五、财产损失
(一)车辆维修施救费用
1.计算方法:车辆维修施救费根据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合理费用计算。
2.相关证据:赔偿权利人应提供维修清单、维修费发票、购进配件凭证、拖车费发票及施救费发票等证据。
3.说明:车辆贬值损失一般不予支持。
(二)车载物品损失
1. 计算方法:车载物品损失根据车辆所载物品的直接损失或价格评估意见计算。
2. 相关证据:赔偿权利人应提供购买发票或维修费发票及现场照片、物品照片、双方清点的财产清单或价格评估意见等证据。
3. 说明:价格评估应由双方共同委托或者由调解组织、人民法院委托。
(三)车辆重置费用
1. 计算方法:车辆重置费根据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或评估意见计算。
2. 相关证据:赔偿权利人应提供购买发票或车辆评估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