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董钢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0日 18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都民初字第2564号 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都斑竹园支行,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 代表人A,行长, 委托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A,男,196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身份证号码:,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都斑竹园支行与被告A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都斑竹园支行于2014年7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都斑竹园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都斑竹园支行自愿负担, 审判员 胡辟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