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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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成都XX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董钢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08日 22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114民初5937号 原告:A,女,198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 被告:成都XX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大丰街道花都XX, 法定代表人:A,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A与被告成都XX公司(以下简称讯利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A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被告讯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B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讯利公司交付房屋,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800元,事实与理由:A于2015年8月26日认购位于成都市新都区房屋,合同约定讯利公司应当于2016年6月30日前交付房屋,但时至今日,讯利公司修建的房屋仍然处于停工状态,给A造成了损失,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讯利公司辩称,对A所述事实无异议,工程现处于停工状态,目前正在积极复工,交房时间还无法确定,A的购房款没有付清,对其主张的逾期交房违约金不予认可,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6日,A与讯利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书》,2015年12月8日,A与讯利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补充协议,约定A作为买受人,购买讯利公司开发的位于成都市新都区的“鲜花优活居”1幢10层1018号的房屋,该商品房预测建筑面积共35.15平方米,单价为每平方米3413.95元,总价款120000元,双方约定分期付款方式付款,合同第十八条约定讯利公司应当在2016年6月30日前交付该商品房,第十九条逾期交房责任载明“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约定的时间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的,按照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1)逾期在90日之内(该期限不多于本合同第十条第(一)款第1项第(1)目中的期限),自本合同第十八条第(一)款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零点五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不低于本合同第十条第(一)款第1项第(1)目中的比率),(2)逾期在90日(该日期与本条第(一)款第1项第(1)目中的期限相同)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价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同时,按照买受人全部房价款的X%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零点五(违约金比率不低于本条第(一)款第1项第⑴目中的比率),” 合同签订后,A支付购房款6万元,尚有6万元购房款未支付,由于讯利公司的资金出现问题,未能按期交房,现楼盘现处于停工状态,遂引发纠纷, 上述事实有《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收款收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A与讯利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成立的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讯利公司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付房屋,其违约事实清楚明确,现讯利公司的工程处于停工状态,交付房屋在事实上已不可能,《XX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根据该规定,A要求讯利公司交付房屋,其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合同约定A以分期方式支付房款,A支付了购房首期款6万元,现A尚有6万元房款未交付,在未履行完房款的交付义务时,主张讯利公司给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其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A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A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B珺
董钢,四川天作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1996年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具备从业所要求的法学理论知识及良好的法律业务实践经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天作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10119********87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民间借贷、房产纠纷、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