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出现债务人与他人恶意串通转移财产、逃避债务,通过虚假诉讼等手段取得生效的判决书或调解书,普通的债权人如何救济?能否行使代位撤销权?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首先,不能行使代位撤销权。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了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撤销权,但是对于该规定不能针对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不能产生否定生效法律文书的效果。
其次,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根据《民诉法》第五十九条,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最高院的意见,因为常规救济程序无法为在虚假诉讼中受损的普通债权人提供有效的保护,有必要对《民诉法》第五十九条进行扩张解释,将普通债权人纳入第三人范畴。为了防止案外人滥用该权利,影响生效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要对普通债权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设置严格的条件,即普通债权人除了要提供证据材料证明其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并且损害其民事权益以外,还要提供证据证明之前诉讼的裁判结果极不自然、虚假诉讼存在较大的可能性,而且普通债权人没有其他常规途径可以救济。
李晓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