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院的意见,合同成立的规则是以诺成合同为原则,以实践合同为例外。对于以物抵债协议,在当时人对合同成立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当认为其是诺成合同,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不以债权人受领抵债物为合同成立的要件。
因此,以物抵债协议虽然尚未履行,但是合同已经成立,只要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等特殊情况,都是有效的。
相关案例:(2017)最高法民申128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xx公司因债务清偿期限届满无力偿还借款,经与张xx协商出具案涉《承诺书》,约定以xx公司开发的商品房抵顶1250万元债务,同时约定了抵债房屋的移转和过户程序,及双方在此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并由黄xx对违约赔偿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承诺书》系各方当事人真实一致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原审法院关于“从抵债的目的来看,以物抵债具有实践性。若仅有合意,未转移物权,则债务未消灭,抵债的目的未达成,债务人仍可另行选择偿债方式,即‘以物抵债’协议并不产生强制履行的效力”的认定,缺乏法律依据。”
李晓光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