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零二条的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根据最高院的意见,如果批准的对象是合同本身,则批准是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未经批准的合同因其不具备法定生效条件而属于未生效合同。当合同确定不能获得批准的,则法定条件确定不成就,合同确定不生效。如果批准的对象不是合同,而是权利变动,则此时批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仅影响合同的履行。即,未获批准的合同有效,但是无法履行,属于合同应当解除的情形。对于未生效的合同,虽然合同的其他条款未生效,但是合同中约定报批的条款已经生效,如果一方不履行报批义务,合同相对人可以要求其承担不履行报批义务的违约责任,但是相对人不能要求违约的一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因为合同未生效,而且能否获得批准是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权限范围。
因此,简单的说,应当进行行政审批而未办理的,一般情况下合同未生效,但相对人可以要求不履行报批的一方承担不履行报批义务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