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金银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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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死亡无任何近亲属,侄(甥)子女能否主张死亡赔偿金?

发布者:孙金银律师团队律师 时间:2024年09月19日 116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受害人侄(甥)子女能否主张死亡赔偿金

随着我国老龄化的进一步加剧,笔者近几年遇到了多起死亡的受害人无近亲属,谁来主张赔偿的问题。因受害人生前一直单身,又无父母子女,也无在世的兄弟姐妹,其应该获得赔偿死亡赔偿金谁能主张呢?如果没有人,意味着加害人也就不用承担死亡赔偿责任了?

答案是受害人的侄子、侄女或甥子、甥女也可以主张死亡赔偿金,但是最好也要满足彼此有扶养、共同生活等符合社会良善社会风俗的法律关系。

比如笔者经办的一个典型案例(2023)苏1283民初4485号,法院采纳了笔者的观点:

一、A的原告主体资格是否适格。B无配偶、子女,其父母、兄弟均先于B死亡,唯一的亲姐姐也从小被他人收养,与B并无任何联系,因此,B生前已无其他近亲属。A与B系叔侄关系,B生前未与村委会或其他个人、组织形成扶养关系,其与A一家共同生活多年,与A的父母相互扶助,A负担焦圣吉的生活,双方之间不仅具有亲情关系,还形成了紧密的经济联系,应当认定A与B之间已经建立起特殊的家庭成员关系,该家庭成员关系符合社会道德观念的要求,具有合法性。在共同生活期间,A承担并履行了赡养B的义务,因此,基于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A应当享有请求赔偿的权利。且从鼓励赡养孤寡老人、支持家庭养老的良善社会风俗出发,A亦具有赔偿权利主体资格。

二、对于A能否主张死亡赔偿金的问题。一方面,死亡赔偿金的属性决定了请求权主体范围为家庭成员,我国立法及司法解释均采纳“继承丧失说”,即受害人因人身损害死亡,家庭可以预期的未来收入因此减少或丧失,家庭成员在财产上蒙受消极损失,家庭成员作为该消极损失蒙受主体可以作为请求权主体。死亡赔偿金并非是对生命权丧失的填补,而系对因侵害生命权所引起亲属的各种现实利益损失的赔偿。如被侵权人未发生案涉事故,理论上可通过自己劳动积累财富,死亡时日积月累的财富将作为遗产由符合继承条件的亲属予以继承,但被侵权人因案涉事故罹难,导致上述情况化为虚无,为填补该逸失利益损失,死亡赔偿金应运而生,故死亡赔偿金本质上是对收入损失的财产损害赔偿,而非精神损害赔偿,其物质财产属性决定其可以参照遗产分配处理,以尽量在可以继承被侵权人遗产的亲属中流转。另一方面,A系适格的代位继承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法律界定范围的不断扩大,不仅体现我国法律对死者财产应更多流转在血亲家族的基本人文关怀,保障私有财产在血缘家族内部流转,还旨在倡导全社会形成尊老爱幼、重视亲情、养老敬老良好风尚的价值导向。本案中,B无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且父母、兄弟、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己去世,唯一的姐姐从小被他人收养,与其无任何联系,第一顺序、第二顺序继承人均己丧失,A作为B侄子,与B存在一定的经济牵连、情感依赖关系,根据上述规定,A有权代位继承B相关遗产。综上,无论是从死亡赔偿金法理属性,还是遗产代位继承法律规定,A均有权主张死亡赔偿金。

孙金银律师是全国知名律所北京中凯(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从事股权架构设计以及相关股权投融资、股权激励、股权纠纷解决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北京中凯(杭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08
  • 擅长领域:股权纠纷、法律顾问、公司法、合伙联营、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