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沐之律师
为您辩护 全力以赴
13705657734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合同纠纷,被告支付款项15316元及资金占用损失

发布者:许沐之律师 时间:2021年11月01日 39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某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施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沐之,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洁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洁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沐之,被告某某洁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6月10日,某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洁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杰科(天津)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杰科生物医药研发和生产基地项目1A期(中试车间)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TTA管道安装分包合同》,约定某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就某某洁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城杰克生物的管道安装工程进行施工,合同价款为141856元,质保金为决算总金额的5%,质保期满且甲方与业主方完成决算后一次性支付。合同签订后,某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依约进行施工并验收合格,且案涉工程现已过质保期。2018年4月17日,某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制作案涉工程决算书并向某某洁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送达,载明工程审定决算金额为97236元,决算前已付款金额为81320元,某某洁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庭审中对该决算书载明的数额予以认可。

另,双方当事人有多次工程合作,付款存在交叉。某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称某某洁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实际付款金额为40000余元,但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某某洁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称其实际付款金额100000余元,其提交的三份付款凭证中仅有2017年9月7日的一份凭证,载明金额为81320元,与决算单中的已付款金额一致,其余凭证中载明的信息无法确定系就案涉工程支付的款项。

法院认为: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杰科(天津)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杰科生物医药研发和生产基地项目1A期(中试车间)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TTA管道安装分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制作的决算书中已明确载明工程决算总价和已付款金额,被告就该金额亦不持异议,故本院确定被告欠付原告的工程款金额为15316元(97236元-81320元)。至于原、被告所称的实际付款金额,因双方提交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各自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被告虽辩称由于业主尚未与其进行决算致使质保金付款条件尚未成就,但其未能提供该证据就该主张予以证明,并且在质保期届满后,业主是否与被告进行决算,对被告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并无实质性影响,故被告该项辩称不能成立。

关于原告诉请的资金占用损失问题。由于原、被告双方未就逾期付款、资金占用等违约行为进行约定,且双方在本案成诉之前也一直未能就决算达成一致意见,本院综合考量案件事实,确定原告的资金占用损失为:自2020年7月21日(原告起诉之次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531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案件判决:

一、被告某某洁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某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款项15316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自2020年7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531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二、驳回原告某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某某洁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许沐之律师 已认证
  • 执业5年
  • 13705657734
  • 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5年

  • 用户点赞

    2次 (优于85.04%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797分 (优于83.98%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5篇 (优于99.04%的律师)

版权所有:许沐之律师IP属地:安徽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42110 昨日访问量:27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