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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材料租赁合同纠纷----对方支付租赁费508327.84元及其违约金,返还租赁材料

发布者:许沐之律师 时间:2022年10月27日 85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安徽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经开区财富大厦5楼5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X0800MA2W9PBA9R。

法定代表人:李XX,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XX,安徽XX律师。

被告:安徽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汤池镇凤桥社区48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X0124MA2TWGK45L。

法定代表人:芮X。

原告安徽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告安徽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XX、委托诉讼代理人许XX、被告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芮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XX公司支付XX公司租金暂计XXX.54元(自2020年11月22日起计算至XX公司实际归还钢管扣件之日止,现暂计至起诉之日2022年7月26日)、清洗费37631.51元、维修费1230元、入库费3950元、违约金210800.31元、律师费暂计10000元;

2、XX公司返还XX公司钢管17019.4米、十字扣7533套、转向扣件77套、直接扣件6986套,或支付XX公司钢管扣件遗失赔偿金259038.4元(以上二项金额减去XX公司实际支付金额,总计959868.76元);

3、案件受理费由XX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20年11月20日,原、被告签订租赁合同,约定XX公司将钢管、扣件租赁给XX公司,XX公司校约定在每月月底前支付租金,同时支付清洗费、维修费、入库费等。此后,XX公司按XX公司要求将钢管、扣件送至XX公司指定场所庐江瑞总工地,锦绣山南安置房工程,XX公司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现工地项目早已完工数月,而XX公司却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XX公司多次催促,并通过案外人金牛镇政府程主席、XX公司的合作伙伴李XX与XX公司多次协商,但XX公司仍然不予理睬,以各种理由推脱。

此外,XX公司共租给被告钢管231302.1米、十字扣121763套、转向扣件14200套、直接扣件9050套XX公司仅返还XX公司钢管214282.7米、十字扣114230套、转向扣件14123套、直接扣件2064套,尚欠钢管17019.4米、十字扣7533套、转向扣件77套、直接扣件6986套未曾返还,也未曾支付遗失赔偿金。

XX公司辩称:

1、XX公司举证的送货单中部分名称显示的是桐城市大关镇桐建租赁部清单,未显示XX公司的名称,对此产生疑问。

2、送货单中的签收人,其只认识芮XX、芮XX、李XX。其余显示的李X人员,其不认识。据XX公司统计的单据,由李X签字的部分钢管有5万多米,估值有五十多万元。以上人员非XX公司员工,XX公司未出具授权委托书,签收货物。

3、XX公司并非XX公司描述的是金牛安置项目的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XX公司没有参与该项目的任何实质性的经营。

4、现阶段芮XX是合同的签订人,经庐江县法院判决一年四个月,现关押在监狱,于2022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由于芮XX坐牢期间导致整个账目的混乱,多处情况不明,现特申请庐江县法院,待芮XX出狱后,XX公司安排芮XX与XX公司办理结算。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XX公司向本院提交证据:

1、租赁合同1份,证明原、被告间存在租赁合同关系;XX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送货单1组,证明XX公司已完成合同约定,将钢管231302.1米、十字扣121763套、转向扣件14200套、直接扣件9050套按XX公司要求交付;XX公司对此认可并签字确认。

3、租金结算单、货品规格汇总表打印件1组,证明经XX公司系统统计,XX公司应付的部分租金、钢管扣件交付情况、未交还数量等。租金结算单也通过微信的方式发送给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4、送货记录截图打印件1张(货拉拉信息平台打印的货物入库信息)、转账记录截图打印件2张,证明退货的运费三笔共3950元,按照合同约定应当由XX公司承担。

5、聘请律师合同、律师费发票各1份,证明XX公司应支付的律师费用。

6、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原,被告法定代表人之间)、短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原、被告法定代表人之间以及XX公司法定代表人和金牛镇政府程主席之间)、通话录音光盘1张(XX公司法定代表人与XX公司法定代表人、李XX、金牛镇政府程主席派的负责人现场的谈话录音),证明XX公司多次联系XX公司对账,多次讨要款项,多次通过案外人金牛镇政府程主席、XX公司的合作伙伴李XX沟通还款事宜,XX公司均不予理睬、各种推脱。

7、银行卡交易明细打印件1份,证明XX公司支付部分款项的事实;XX公司尚欠租金未支付。其中银行转账5笔(XX公司监事吴XX和XX公司的转账),另外支付了现金。

XX公司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1、对证据1无异议。2、对证据2,送货单未经结算,具体数字其不确定。3、对证据3,未经结算,有丢失的材料经其结算之后,将材料退还。4、对证据4无异议。5、对证据5,依法处理。6、对证据6的真实性无异议,对方在微信上发送一份结算表给芮X,XX为双方有三次退货,XX公司没有开具退货单、导致结算无法进行。这个工程的负责人是芮X父亲芮XX,而且芮X在芮XX入狱后也多次参与过协调。7、对证据7无异议,吴XX是XX公司的监事。XX公司提交证据:会议记录簿复印件1份,证明君拓公司举证的现场谈话时形成的记录内容。

XX公司的质证意见:

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该证据可以证明XX公司法定代表人是知情了解的,同时证明XX公司没有按照合同及会议记录的约定支付租金,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且其提交的清单录入的信息是据实记录,没有对方所说的开单时间和退货时间不一致的情况。

经审理查明:

2020年11月20日,出租方XX公司(甲方)与承租方XX公司(乙方)签订《周转材料租赁合同》,约定:钢管租赁单价0.012元/天,扣件租赁单价0.008元/天;租期自2020年11月1日起算,预计合同租期为390天;每月25日为租金结算日,租金结算已收发材料单上的日期和数量为准,租期不满90天的按90天计算,超过90天的按实际天数计算租金;乙方必须在每月底前向甲方付清当月租金,租期期满后十日内付清欠付租金及其他各项费用;周转材料返还必须按原物返还,并进行检查验收,XX公司必须按各项标准(钢管、扣件清洗费均为0.1元/米、0.1元/套,维修费、报废补偿金、遗失补偿金按时价计算)向甲方支付清洗费、维修费、报废补偿金、遗失补偿金;乙方租借钢管、扣件及各种配件在甲方仓库提货或退货,双方当场清点验收数量及查看质量,出库费由甲方承担,入库费由乙方承担,乙方退货入库包含车费、钢管及扣件整理,提货单由乙方或乙方委托代理人签字后生效;乙方未按期交纳租金,应向甲方偿付违约期未付租金每日1%的滞纳金作为违约金;乙方未按约返还周转材料以及未经许可,将周转材料转租、转移、变卖、抵押,甲方有权分别扣除押金总额的20%作为违约金,其中未经许可,将周转材料转租、转移、变卖、抵押,甲方有权扣除全部押金作为违约金;乙方违约导致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向甲方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等。同时合同还备注:春节长假免20天租金,春节后施工先支付10万元,2021年5月1日前再支付10万元。

经审查,XX公司制作的租金结算单上反映的出租,归还的材料记录与送(销)货单与不一致的地方,除包括XX公司认可的未记载在送(销)货单上的两批次退货外,还有:1、租金结算单上有记载2020年12月2日出租0.2米型号钢管租金结算单、但送(销)货单上未记载,故对该出租材料不予认定,对该部分的租金0.63元,本院不予支持。2、2021年12月2日,(销)货单记载退直接扣件1575只,租金结算单记录为退十字扣件1575只。故根据送(销)货单,XX公司向XX公司出租的钢管合计231301.90米(231302.1米-0.2米)、十字扣件121763个、转向扣件14200个、直接扣件9050个;XX公司已归还:钢管214282.70米、十字扣件112655个,转向扣件14123个、直接扣件3639个;未归还:钢管17019.20米、十字扣件9108个、转向扣件77个、直接扣件5411个。XX公司自认收取XX公司押金100000元,XX公司已付租赁费(现金、银行转账)合计516783元。

法院认为:

2020年11月20日,XX公司与XX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XX公司钢管、扣件,通过XX公司提供的送(销)货单、双方法定代表人之间的微信、短信聊天记录、XX公司的付款以及XX公司提供的由金牛镇政府主持的关于金牛安置房经济纠纷(钢管)会议记录等,证实XX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XX公司指定的金牛安置房工程供应钢管、扣件,双方建立租赁合同关系,XX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对于XX公司出租以及收回的钢管、扣件的数量、时间,应依据于XX公司提供的送(销)货单进行确认。其中的两张记载地址桐城XX的送(销)货单,未经相关人员签字,与本案无关,XX公司在其自行制作的租金结算单上也未记载该两次送货。送(销)货单经芮XX、芮XX、李XX以及李XX签字确认(其中一份退货记录:2022年1月10日退直接扣件120只由徐XX签字),XX公司称其只认识芮XX、芮XX、李XX,不认识李XX,并称签字人员并非其公司员工,其公司并未授权。但芮XX是XX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父亲,XX公司一直称具体由芮XX负责:芮XX签字的送(销)货单除一份在2021年7月24日是收到2400米钢管外,其余多份均是确认退货,退货的数量、金额明显多于收货,XX公司认可芮XX收退货代表XX公司,对XX公司明显有利;李XX参加金牛镇政府主持的协调会,在会上发言立场与XX公司一致;XX公司提供了其公司对接人张X与李XX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记载李XX系根据芮总安排,并且有具体交流供货的内容,故以上反映送(销)货单上的签字人员签字确认的送(销)货情况均是与本案原、被告之间的合同相关。

送(销)货单一并记载出库、入库的材料,XX公司主张其有三次退货,XX公司未出具手续,XX公司称确有两次退货未记载在送(销)货单上,但在其自行制作的租金结算单,已将该两次退货予以记载(退货时间为2022年3月12日、2022年4月26日)并据实计算租金,对XX公司主张的还有一次退货,不属实,其未收到该次退货。本院认为,XX公司主张其退货,应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在XX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未出具单据的三次退货且不能证明三次退货的具体货物名称、数量、时间等,应按照XX公司在租金结算单中的自认来予以确认。

计算至2022年6月3日,应付租金合计XXX.84元(合同约定的停止计算春节期间20天租金已扣除)。XX公司共计出租:钢管231301.90米、十字扣件121763个、转向扣件14200个、直接扣件9050个,按照合同约定以上钢管、扣减按照0.1元/米、0.1元/套支付清洗费,故XX公司应承担清洗费37631.49元。

对于XX公司未归还的材料:钢管17019.2米、十字扣件9108个、转向扣件77个、直接扣件5411个,XX公司应及时归还。双方合同约定遗失补偿金按时价计算,但未明确时价为多少,XX公司庭审时表示,结算后有未还的材料,将据实退还。故本院确认XX公司归还上述未还的钢管扣件,该部分的占用费用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继续自2022年6月4日起计算至归还之日止。

对于维修整理费用,XX公司未举证证明,本院不予认定XX公司对入库费用3950元无异议,本院确认。对于律师代理10000元,XX公司提供代理合同、发票,双方合同亦有约定,本院认定。

对于违约金。计算至2022年6月3日的租金为XXX.84元,扣减XX公司已付的租金累计 516783元,未付租金为508327.84元。虽然合同约定当月租金当月付清,但XX公司并未明确自租赁时起每月应付租金的具体数额。XX公司不认可XX公司主张的违约金,XX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具体损失的相关证据,故本院将合同约定的未付租金的违约金标准调整为按照年利率14.8%(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以508327.84元为基数,起算的时间点确定为2022年6月3日。在工程结束后,XX公司未及时退还材料,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20000元。对于2022年6月3日之后的租金,考虑到XX公司需要返还材料并支付该部分的租金,同时对未及时返还需承担违约金20000元,故该部分不再计算未付租金期间的违约金。XXXX公司主张违约金总额为210800.31元,该主张数额视为上述计算的违约金限额。

案件判决:

一、被告安徽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XX公司租赁费508327.84元及其违约金(按照年利率14.8%,自2022年6月3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被告安徽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返还原告安徽XX公司钢管17019.2米、十字扣件9108个、转向扣件77个、直接扣件5411个,并支付未返还期间的占用费用(自2022年6月3日起,按照钢管0.012元/米/天,扣件0.008元/只/天的单价,计算至返还之日止)和违约金20000元;

(以上一、二两项的违约金合计总额不超过210800.31元,以210800.31元为限)

三、被告安徽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XX公司材料清洗费37631.49元、入库费用3950元、律师代理费10000元,合计51581.49元:

四、原告安徽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返还被告安徽XX公司押金100000元;

五、驳回原告安徽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99元,由原告安徽XX公司负担2210元、被告安徽XX公司负担111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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