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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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纠纷案件-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发布者:李文娟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19日 52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崔**立即返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利息22000元;2、要求崔**支付以1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偿清之日止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崔**因急需资金向原告关**借款,原告陆续借出后,经双方结算,截止2019年5月5日被告仍欠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双方约定其中30000元还款期限为2019年6月1日、借款本金70000元的还款期限为2019年9月1日,如未按期归还,从2019年12月2日起按借款总额的6‰每日计算违约金。被告分别出具借据两份。但被告经原告催要,始终以无钱为由拒不归还。

**未提交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崔**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经审核认为,关**的证据形式、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事实相关联,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崔**因资金需要向关**多次借款,2019年5月5日经双方结算,崔**欠关**借款100000元,其为关**出具借条两份,其中一份主要载明:本人崔**于2018年12月2日从关**处借到现金30000元,本人承诺于2019年6月1日一次性还清该借款,如果未能按时归还,从2018年12月2日起按照借款总额的6‰每日计算违约金。另一份借条主要载明:本人崔**于2018年12月2日从关**处借到现金70000元,本人承诺于2019年9月1日一次性还清该借款,如果未能按时归还,从2018年12月2日起按照借款总额的6‰每日计算违约金。至今,崔**分文未付关**借款及违约金。案件审理过程中,关**申请诉讼保全支付保全费1145元。

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约定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本案中,崔**向关**借款,并就借款向关**出具借条,证实双方之间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崔**应当按照约定承担偿还借款及违约金的义务,关**要求崔**偿还借款1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关**与崔**约定的违约金为借款总额的6‰每日计算,违反了前述规定,关**要求崔**按照月利率2%计算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关**借款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9年11月1日的利息为22000元;以及自2019年11月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关**保全费1145元。

李文娟律师,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本科,学士学位,知识产权管理师。获取律师资格后,执业于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现任新乡市律协民...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新乡
  • 执业单位: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720********6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