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沈凯捷律师 时间:2022年01月05日 314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不起诉人叶某,2010年5月犯盗窃罪被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8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沈凯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注册商标权利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1年12月10,我院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审查,听取了侦查机关、被不起诉人、辩护人、人民监督员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起,尤某(另案处理)等人经营深圳市某珠宝首饰公司等企业,招募人员生产假冒多个注册商标的各类珠宝首饰,并通过互联网等途径销售,部分商品销至上海市嘉定区。
其间,犯罪嫌疑人叶某从上述人员处购入假冒“卡地亚”“梵克雅宝”“蒂芙尼”等注册商标的首饰后,将其中部分加价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6万余元。
2019年12月26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寻获被不起诉人叶骅,后叶某主动至公安机关配合调查,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工作情况》等书证,证实本案案发、侦破等情况;
2.《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有关微信截图等书证,与叶某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侦查人员对叶某手机内登录的微信账号、与有关人员联系内容进行固定的情况;
3.《商标注册证》及续展、变更证明等书证,证实案中涉及的商标均为注册商标且在有效期内的情况;
4.有关截图等书证,另案犯陈某的供述,与叶某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叶某向陈某等人支付钱款、购入涉案首饰的情况;
5.被不起诉人叶某到案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6.人口信息查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实被不起诉人叶某的自然身份状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案事实。被不起诉人叶某对上述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