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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律师:别人未经授权而销售我方注册商标商品,该如何维权?

作者:张文娟律师时间:2021年02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117次举报


随着经济文化的快速发展,商标所承载的品牌价值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越发显。面对商标侵权行为,我国法律为商标权人提供了多种权利救济途径,但在涉及到具体侵权行为时,通过何种途径进行维权能够更快达到维权目的,仍有所差异。本文结合不同维权途径的特点进行阐述,以供权利人结合侵权事实、维权成本、维权效率等因素作出适当的选择。

首先,我方在市场上发现其他经营主体销售我方注册商标产品后,需先对我方的销售渠道进行自查,确保其他经营主体的销售行为与我方没有授权、供货等关系,确保侵权的产品并非来源于我方自己生产和销售。在此背景下,我方方可启动本文所述的商标维权方案。

其次,总的来讲商标侵权的维权途径有以下3种:民事诉讼、行政查处、刑事控告。

1.商标侵权民事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关于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的规定,若法院判定对方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另《商标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也对商标侵权案件的赔偿金额进行了规定。

通过商标侵权诉讼维护商标权益,不仅可以请求法院判令侵权被告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还可以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损失。尤其是互联网发展的今天,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物已经融入千家万户。若侵权人在电子商务平台上销售侵权产品,则侵权面更广、因侵权行为给品牌方的市场占有率带来更严重的后果。因此需要积极维权,不能姑息怠慢。对于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商标侵权行为,商标权利人通过提起商标侵权诉讼进行商标维权,可能因为时机的延误而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可以向法院申请临时禁令或财产保全。值得注意的是,电子商务平台内的侵权行为因互联网技术,能够很好的保存侵权证据,若诉讼中能够调取电子商务平台保存的侵权产品销售数据,则可以统计出被告销售侵权产品的订单笔数、销售时间、销售范围、销售获利等,有利于向法院争取赔偿金额。

对于商标权利人而言,通过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的有利之处在于:不仅可以及时制止特定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被控侵权人在接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之后多数被控侵权人都会停止其侵权行为,电子商务平台也会采取下架侵权产品的措施),还可获得损害赔偿金。即使商标权利人不能证明自己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侵权获利,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侵权人给予数额不等的法定赔偿。如果在侵权诉讼中,法院判决侵权人承担的损害赔偿数额较大,甚至是判令侵权人承担惩罚性赔偿,将对其他侵权人或潜在侵权人形成强大的威慑作用。通过本途径维权的不利之处在于:商标侵权诉讼可能需要较长的时间才能尘埃落定,这需要商标权利人在侵权诉讼上花费较多的时间和资源。当然,商标侵权诉讼可能因为商标权利人收集提交的证据不充分等各种原因导致权利人败诉。

2.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查处

我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通常情况下,启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执法程序,商标权利人能够更为迅速地实现商标维权的目的,特别是商标权利人的维权目的主要在于制止侵权行为的时候更是如此。并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查处对商标侵权人具有更强的威慑力,从而更为有效地降低侵权行为人再次侵权的可能性。当然,在启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查处程序之前,需要有相对充分的证据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并且一旦启动行政查处程序,则意味着公权力机关的介入,公权力机关的经济处罚可能导致侵权人无力支付民事赔偿款项。

3.通过刑事控告方式维权

对于严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涉嫌构成商标刑事犯罪的,商标权利人可向公安机关举报要求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行为进行侦查,以实现商标维权的目的。我国《刑法》规定了四个侵犯注册商标权的罪名,分别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实践中最为常见的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214条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15万元以上;

(二)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部分销售,已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货值金额合计在15万元以上的;

销售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1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25万元以上的,分别依照刑法第214条规定的各法定刑幅度定罪处罚。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或者同一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通过上述法律规定可知:首先,仿冒注册商标并不构成刑事犯罪,只有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已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才可能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其次,只有情节严重或者涉案金额数额较大的可能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如果侵权人被判犯有前述罪名,侵权人将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4条规定,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因此,罚金处罚也可能导致侵权人无力支付民事赔偿款项。当然,在刑事诉讼中,一些侵权人为实现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目的,可能愿意与商标权利人就损害赔偿达成协议并积极履行。

实践中,从事商标民事诉讼维权的律师可能对行政查处、刑事控告等措施较为陌生,而专做刑事案件的律师,基于知识产权的高门槛性,亦难以对涉商标的刑事案件游刃有余。本文介绍的3种维权途径各有优劣,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能够根据权利人的维权目的,在综合评估侵权事实、维权预算成本的基础上,灵活选择某一种或几种维权方式进行维权,从而更快、更有利于保障商标品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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