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某某某的委托,指派张文娟律师参与本案诉讼。现为方便法院查明关于分家析产案件中已婚未育“+1”待遇归属问题,制作检索报告如下,供贵院参考。
结论:
1.全国范围内,目前已经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案例明确了裁判规则,即在分家析产案件中已婚未育“+1”待遇系对已婚未育的夫妻二人的安置照顾,二人离婚后,在没有子女的情况下,该权益应由二人平分。
2.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暂时没有案例明确该情况的裁判方向。但是,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已有案例明确:在分家析产案件中独生子女“+1”待遇由独生子女的父母享受相应的优惠权利更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而非独生子女本人 )。由此可以推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于在分家析产案件中已婚未育“+1”待遇,极有可能持相同的观点。
3.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分家析产案件中已婚未育“+1”待遇的归属问题,存在2种不同的观点,本人认为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月18日作出的(2020)浙01民终8637号判决书因其判决时间在后,且系合议庭作出,符合公平公正原则,因此该份判例或为目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该争议问题的最新观点。
4.杭州市下属各基层人民法院中,仅有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存在个别判例对本案具有参考价值,本人认为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2020年8月20日作出的(2020)浙0111民初119号民事判决书因其判决时间在后,且系合议庭作出,该案二审经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故该案观点最具参考价值。
前述观点系原告特别授权代理人张文娟律师通过对相关案例分析总结而来,详情可参考具体案例。案例来源及案例详情:
一、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检索,选择案由:民事案由;法院层级:高级法院;全文:分家析产、已婚未育。检索结果有3篇案例:
1.夏某某、郭某某与彭某分家析产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019)渝民申2608号
2.周某1、叶某分家析产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2018)浙民再263号
3.周某某、王某某等与夏某某分家析产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2018)苏民申3359号
二、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检索,选择案由:民事案由;法院层级:中级法院;法院省份:浙江省;全文:分家析产、已婚未育。检索结果有12篇案例,其中仅有2篇案例对本案具有参考价值:
1.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祝某某、祝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浙01民终8637号。
【裁判要旨】虽然在签订补偿协议时,祝某某因独子而享有虚拟加一人口,但在实际分房前确定为祝某某、盛某某凭证明享受已婚未育虚拟加一人口安置份额,该虚拟加一人口安置份额应由盛某某、祝某某共同享有,盛某某不应与祝某某离婚的事实即丧失了其应享有的权利,故原审法院确定盛某某对虚拟加一人口安置份额享有50%,并无不当之处。祝某某、祝某某、尹某某认为盛某某不享有虚拟加一人口安置份额的相应权利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审判长 韩 某
审判员 周某某
审判员 韦 某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朱 某
2.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姜某某、姚某某、姚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浙01民终8280号。
【裁判要旨】姜某某主张增加的虚拟安置人口是对其与姚某某已婚未育的奖励,但未举证证明。且增加的虚拟安置人口是对姚某某户的奖励,即使是对已婚未育的奖励,因姜某某已与姚某某离婚,故姜某某现仅依据自己是被安置人口的身份要求分割虚拟安置人口的安置面积,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审判员 韦 某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苏某某
三、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检索,选择案由:民事案由;法院层级:基层法院;审理法院: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全文:分家析产、已婚未育。检索结果有1篇案例:
占某与于某甲、于某乙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6)浙0109民初532号。
【裁判要旨】首先,就原告主张的补偿款分割问题,被告方辩称“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绝大部分时间未在被告处生活且未参与家庭的生产经营,对家庭没有作出过实际性贡献,且未增益家庭共有财产”等而不应享受相应份额,本案中并无相应事实依据,且征迁安置相关部门明确该户增加1个虚拟人口系因为于某甲与占某为已婚未育,而并非按被告方主张的“28周岁以上大龄未婚青年按2人计算”的征迁政策计算。原告在拆迁安置时属安置人口且系家庭共同成员,其有权享有相应份额,故对其该项辩称不予采信。
审判员 郑某某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富某某
四、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检索,选择案由:民事案由;法院层级:基层法院;审理法院: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全文:分家析产、已婚未育。检索结果有5篇案例,其中仅有3篇案例对本案具有参考价值:
1.海某某与郑某某、郑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9)浙0106民初4965号。
【裁判要旨】对于已婚尚未有子女增加1人的补偿款,海某某作为婚姻双方中的一方,在该补偿款的分配中应享有相应的份额,考虑到集体土地补偿安置的性质,增加的安置人口主要针对的是被拆迁人家庭的该村常住户口人员,郑某某是常住户口人员,而海某某并非户内人员,结合双方婚姻生活情况等,本院酌情支持海某某分得补偿款250000元。郑某某、鲍某某、郑某、郑某某、郑某某相应享有其余安置面积以及补偿款的权益。
审 判 长 萧某某
人民陪审员 孙某某
人民陪审员 邱某某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某某
2.邵某甲与包某甲、包某乙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3)杭西民初字第1268号。
【裁判要旨】原告并非原有房屋所有权人,仅系安置人口,根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显示,其享有安置份额50平方米面积的房屋;此外,被告邵某乙系原告与被告包某甲所生的独生子女,该事实的存在取决于原告与被告包某甲而非被告邵某乙本人,故因独生子女而获得的奖励面积应由原告与被告包某甲享有,则增加的一个安置人口面积50平方米应由原告与被告包某甲各半享有,即每人25平方米,故原告共计享有75平方米的房屋。
审 判 长 陈某某
人民陪审员 刘某
人民陪审员 尉某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罗某
3.蒋某甲与蒋某乙、蒋某丙、蒋某丁、蒋某戊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2)杭西民初字第2250号。
【裁判要旨】虽然各方当事人在庭审中对独生子女即享有100平方米房屋的安置待遇达成一致,但考虑到蒋某甲具有独生子女身份其实系其父母即杨某乙、蒋某戊遵守相关计生政策所致,故从公平原则出发,本院酌情确定蒋某甲享有的安置房使用面积为75平方米。
审 判 长 卜 某
人民陪审员 王某某
人民陪审员 王某某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某某
五、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检索,选择案由:民事案由;法院层级:基层法院;审理法院: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全文:分家析产、已婚未育。检索结果有5篇案例,其中仅有1篇案例对本案具有参考价值:
盛某某与祝某某、祝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浙0111民初119号。
【裁判要旨】依本判决前述,虽然协议签订时祝某某因独子而享有虚拟加一人口安置利益,但在分房前祝某某、盛某某被确定享有包括“祝某某与盛某某凭证明享有已婚未育”在内240平方米的安置利益。因安置房屋缺口,该虚拟安置利益被列为政策性回购并进行货币安置,故盛某某自当有权享有虚拟加一安置利益50%的份额。
审 判 长 蒋 某
人民陪审员 孙某某
人民陪审员 汪某某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某某
7年
1408分 (优于81.42%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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