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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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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律师:公司设立遇到阻碍,发起人可以请求解除公司设立协议

作者:张文娟律师时间:2024年12月0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8次举报


本律师观点:

有限责任公司区别于其他类型公司的显著特征为人合性、资合性、封闭性,也就是说除了资本的联合之外,股东之间也要相互了解与信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设立之前就应当签订相关的合伙协议或出资协议,对公司设立之前的各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进行明确,万一在公司设立过程中遇到争议无法继续合作,发起人可以请求解除公司设立协议。

实践中很多情况会导致公司设立不能,例如:

1)各方出资人对公司章程草案磋商不成,无法办理工商登记导致合作目的难以实现;

2)一方出资人不具备投资设立公司的资格,例如:某集团公司的分公司,分公司虽然经过工商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但是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对外签订投资合同,不具备投资设立新公司的主体资格;自然人不能成为中外合资企业的中方股东等;

3)一方出资人怠于履行出资义务,新公司由于资金缺乏无法继续设立;

4)各方出资人丧失基本的信任关系,没有继续合作的可能,设立公司陷入僵局;

5)一方出资人擅自将投资款挪作它用,没有用于成立新公司(或一方出资人收取投资款后与他人合作同一项目);

6)一方投资人违反约定,设立的公司性质与此前的约定不一致,导致合作目的难以实现;

7)因租赁的土地或房屋无法使用,导致合作目的难以实现等。

    各方出资人可能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而导致双方信任降低,产生矛盾,致使公司设立不能。无论各方是否有签署过书面的投资协议、合作协议等,只要各方基于设立新公司这一目标而产生的纠纷,均属于公司设立纠纷。已经签署的投资协议、合作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都是合法有效的。一方可以要求解除投资协议、合作协议,返还已经支付的投资款,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大多为已经支付投资款的利息)。当然,如果一方投资人要求继续履行投资协议、合作协议,这类诉求在法律上不适用强制履行,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这也是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应有之义。

 

参考案例:

*春系**仪表公司一人股东及法定代表人,×××机动车登记在仪表公司名下。2021年3月,杜*春与侯*沟通联系后决定合作设立公司,为此,杜*春与塘栖羊毛衫厂于2021年3月18日签订《租房契约》一份,并支出租金*万元。3月19日,杜*春与侯*签订《合作合同》一份,载明:“甲方杜*春、乙方侯*,双方合作成立杭州**机械有限公司的协议事项如下:1.公司注册资金200万元,甲方持股比例为51%,乙方持股比例为49%。甲方以实际资金出资,乙方已资金和技术出资(资金为30%,技术为19%);2.启动资金由甲方垫付,乙方在公司运作后每年在公司利润分配时填补30%的资金持股,期限为公司的持股比例一致时为止……”。同日,为公司采购设备所需,杜*春通过微信向侯林转账*万元,侯林收款后将该*万元微信转账给向设备供应方邓**,对此,侯*在《机械销售合同》中手写“由于购机走融资手续在办理中,先交付设备订金*万元,用微信支付。在交机时由融资公司完成一切手续和款项”。

 

法院认为:

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结合本案,杜*春与侯*为新设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签订《合作合同》,并就出资资金、持股比例以及各自负责的事项等做出了约定,但侯*在杜*春为设立公司支出部分款项且将车辆交付其使用后向杜*春表示无力承担在杭州的开支,不愿再继续履行《合作合同》,故本院认定系因侯*违约导致公司未能设立,杜*春有权要求解除《合作合同》及要求侯*赔偿损失。关于解除合同的时间,杜*春在本案诉讼前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故本院认定案涉《合作合同》自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日即2021年7月17日解除。关于赔偿的数额,杜*春为履行《合作合同》已支出房屋租金*万元、机器设备购置费*万元,为追回侯*以开展业务为由使用的×××机动车,杜*春另支出车辆托运费3200元,该些费用依法应由侯*承担。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其抗辩权的放弃,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综上,杜*春的诉讼请求,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四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杜*春与被告侯*于2021年3月19日签订的《合作合同》于2021年7月17日解除。二、被告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杜*春损失*****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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