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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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律师:杭州中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相关法律问题解答

作者:张文娟律师时间:2020年05月20日分类:其他文集浏览:359次举报


一、 民商事诉讼

1.因疫情影响导致旅游服务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怎么办?

因突发疫情导致旅游服务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建议双方先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均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2.预订年夜饭或者其他春节期间聚餐宴席因疫情影响不能正常消费的,怎么办

可按照合同法“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规定处理。双方协商不成的,消费者解除合同后有权要求退款。餐饮经营者要求消费者承担已准备食材等实际损失的,可以根据公平原则酌情予以分担。

3.疫情防控期间,若公开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对某人的涉疫情不实信息,是否侵害其名誉权?

针对某特定对象,在网络等公开场合散布涉疫情谣言,主观上存在过错,行为具有违法性、公开性,在一定范围内可能会对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造成一定程度的降低,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害。受害人可要求散布谣言者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若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感染新冠肺炎患者或其家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患者或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殴打医务人员,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5.2020年国家延长春节假期(1.31-2.2),劳动者是否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的规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2月3日起正常上班,因2月2日本系休息日,故该规定比法定假日实际延长了2天,该2天亦为休息日。对于劳动者在这3天假期工作的,企业可安排补休或按工资200%支付劳动报酬。

6.劳动者因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或政府采取实施隔离措施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是否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该期间的劳动报酬?劳动合同在该期间到期的能否延长?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等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它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该期间的劳动报酬,并不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

如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应延长至医疗期满、医学观察期满、隔离期满、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7.疫情期间,各地出台了企业推迟复工的文件,劳动者在迟延复工期间是否有权要求企业支付劳动报酬?

根据文件要求,不得复工的企业擅自复工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但符合疫情防控部门要求复工的除外。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和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企业因疫情停产停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生活费。

8.当事人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如何计算?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当事人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间。

9.租赁房屋因疫情防控需要暂时无法使用的,承租人能否要求延长租期、减免相应期间的租金或解除合同?

承租人租赁房屋的目的是使用房屋,因疫情防控需要致使承租人在短时间内无法正常使用房屋,虽租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但因系不可归责于承租人、出租人的原因所致,如为此发生纠纷,希望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态度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根据《合同法》第五条的公平原则视情适当延长租期、减免租金,合理分担因疫情防控导致的不利后果,承租人以此要求解除合同的一般不应予以支持。

10.受疫情影响企业停工等因素导致买卖合同等迟延履行甚至履行不能,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在本次疫情事件构成不可抗力的情形下,当事人能否在个案中减轻或者免除自身的法律责任,需要考虑如下因素:一、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当时不可预见本次疫情事件。在疫情形势明朗、防控措施实施后订立的合同,一般认为当事人已有相当预期,在无其他因素情形下仍应承担相应责任。二、迟延履行或者履行不能系受政府防控措施直接导致或者疫情影响企业自身经营不能等客观因素。三、鉴于政府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至措施解除为社会公知性事实,不可抗力的影响期间可以此为基础,企业亦可自行举证证明其因突发疫情与政府防控措施影响导致企业自身经营不能及恢复经营的期间。

11.因疫情形势及防控措施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一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未履行合同一方企业因市场环境及经营状况变化要求解除合同的,如何处理?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属于法定的合同解除事由,同时合同解除应当考虑如下因素:(1)未履行合同一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2)未履行合同一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的;(3)请求继续履行合同一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具有该些情形的可在个案中予以确定性裁量。

12.疫情期间,金融机构以疫情对企业经营造成影响为由,提前要求解除金融借款合同,停止或迟延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的,如何处理?

受疫情影响,诸多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帮助和支持企业渡过难关,维护社会就业稳定,是疫情防控在经济领域延伸的应有之意。2020年2月5日,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发布《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关于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的意见》,明确要求各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因疫情面临还款困难的小微企业,予以展期、续贷、减免预期利息等帮扶,妥善安排还款方案,直到“一级响应”解除为止。故在疫情防控期间,金融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未届满,没有法定和约定的其他理由,金融机构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不予支持;金融机构提前收回贷款或迟延交付贷款的,借款人可以请求金融机构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13.疫情期间借款合同借款人还款义务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受疫情影响,银行等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减少,现场业务办理确为不便。但当下社会电子支付方式已经普遍,疫情影响也不会导致借款人自身的还款义务消灭,故借款人仍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如当事人举证证明因疫情形势及防控措施客观导致金钱给付义务迟延履行的,可根据个案情况结合政府相关支持性政策依照公平原则予以衡量。

14.疫情期间当事人因系肺炎患者、疑似肺炎患者或者被隔离对象等因素不能及时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之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在本次疫情事件构成不可抗力的情形下,当事人可以举证证明因疫情影响而导致其自身不能及时行使请求权的具体情形,进而请求诉讼时效中止。

15.疫情期间证券市场波动较大,在此期间上市公司如存在信息披露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不正当披露等证券虚假陈述行为的被揭示,个股震荡幅度更加严重。投资者对于自己的损失是否可以请求赔偿?

疫情导致的证券市场波动过程中,上市公司的股价下跌因素之一系市场因不可抗力而产生的系统性风险,在上市公司无过错的情形下投资者对此应自行承担风险。但如上市公司存在虚假陈述行为,投资者则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规定向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证券虚假陈述损害赔偿诉讼,要求其赔偿损失。这里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以及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在认定投资者投资差额损失时,要在综合疫情影响等市场系统性风险基础上,依法、公平、合理地分配市场风险,兼顾中小投资者保护和资本市场的稳健发展。

16.当事人因新冠疫情不能在法定六个月期间内向法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参照上述规定,当事人可在疫情消除后十日内向法院提出顺延期限申请,同时提供如疫情期间其所处地点的证明、当地政府关于防控期限、防控措施的文件等依据,由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准许。

17.因疫情及相关防控措施的影响,导致国际贸易合同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该如何处理?

如合同中有关于不可抗力条款等约定,则按合同约定执行。如合同没有就此进行约定,则根据合同应适用的具体法律来确定能否援引不可抗力等规则进行协商、抗辩。无论合同是否就不可抗力等事由有明确约定,都应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以便于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可向中国贸促会申请开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并及时收集相关证据。

18.对主营业务良好且疫情发生前资金流正常,但仅因疫情影响造成短期资金困难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若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是否应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受理企业破产申请?

对主营业务良好且疫情发生前资金流正常,但仅因疫情影响造成短期的资金困难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债权人申请破产的,人民法院应严格审慎把握破产原因认定,一般不予受理债权人提出的对该类企业的破产清算申请。法院鼓励、倡导债权人与债务人通过协商达成债务清偿和解方案等方式共克时艰。

19.在疫情防控期间,破产企业债权人如何申报债权?

疫情防控期间,现场债权申报工作暂停,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微信等电子信息方式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如因疫情原因暂无法收集申报债权所需证据材料的,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向管理人申请延期提交。

20.拟安排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如何应对?

疫情防控期间,不适宜以现场形式召开债权人会议,可通过非现场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对于已经公告且即将召开的现场债权人会议的,经管理人报人民法院同意,可暂停疫情防控期间的现场债权人会议,也可借助信息化手段召开线上债权人会议,或在做好公告和债权人通知工作后延期召开债权人会议。

21.如何应对疫情防控对破产重整案件的影响?

疫情防控期间,重整投资人招募、重整企业尽职调查等工作的开展客观上受到限制,加剧了重整的不确定性。各方应秉持债务人资产价值最大化原则,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适当放宽投资人招募和重整计划草案制定的期限限制,最大程度上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

22.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破产财产的处置应当有怎样的应对举措?

在疫情防控期间,应尽量避免人群聚集活动,鼓励通过网络平台采取线上拍卖方式进行变价拍卖。同时在适当情况下,可借助拍卖辅助机构力量,引入在线直播、VR展示等技术,为买受人提供看样途径,提高破产财产处置的成功率和溢价率。

23.已经提起诉讼的专利或商标侵权案件,因疫情防控致使未能按时缴纳专利年费,或未能及时提出商标续展请求致使相应权利丧失的,如何处理?

确因疫情防控原因导致暂时失权的上述情形,当事人应及时向法院说明事实及理由,并可请求延期处理。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下发通知,对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导致权利丧失的处理作出规定。当事人可在疫情结束后,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办理相应手续,申请恢复权利。权利恢复后,当事人可继续以该权利为事实依据作相应诉讼主张。

 

二、刑事诉讼

 

1.明知自己是新冠肺炎的确诊者或者疑似者,仍故意去人多的地方,想让更多的人感染,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此类行为属于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最高可判处死刑。

2.新冠肺炎的确诊者或者疑似者不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此类行为如果造成新冠肺炎传播的,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为了恐吓他人、报复他人,投放虚假的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投放虚假的传染病病原体,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4.编造与新冠肺炎疫情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实施此类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5.编造虚假新冠肺炎疫情消息发朋友圈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消息而转发的,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实施此类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当然,司法机关面对虚假信息应充分考虑信息发布者、传播者在主观上的恶性程度,及其对事物的认知能力。只要信息基本属实,发布者、传播者主观上并无恶意,行为客观上并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对这样的行为应保持审慎态度。

6.拒绝执行预防、控制措施的,组织大规模聚餐、玩乐等群体性活动,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实施此类行为,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后果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7.带众人强行冲开依法封闭的高速公路,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此类行为属于聚众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其首要分子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8.在人流相对密集的公共场所拒不佩戴口罩,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相关人员采取控制措施的,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可以构成妨害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9.在救治过程中,患者或者家属殴打医务人员的,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出于报复、发泄不满等目的,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最高可判处死刑。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构成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0.多次强拿硬要防疫物资,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构成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上述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并处罚金。

11.生产、销售伪劣防治、防护产品,如生产、销售劣质口罩、消毒液兑水销售的,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实施此类行为,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12.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最高可判处死刑。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13.生产、销售劣质、不合格的医用口罩、防护服,或者收集废弃的医用口罩、防护服简单处理后再销售的,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实施此类行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14.利用广告虚假宣称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可以预防、抑制新冠肺炎,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三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虚假广告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5.商家为牟利,大量囤积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紧缺防疫物品,高价销售,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一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五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16.以研制、生产或者销售预防、控制疫情用品的名义,或者以捐助新冠肺炎病人为名,骗取他人财物,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用品、捐助新冠肺炎病人等名义,诈骗公私财物六千元以上的,构成诈骗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17.负有相关管理职责的人员,将用于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救灾、救济等款物挪作他用,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上述人员挪用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18.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渎职、贪腐的,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根据上述人员的不同身份和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可以构成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

19.利用新冠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故意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均应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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