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李克强总理2014年提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全国各大城市在很长一段时间掀起了“大众创业”“草根创业”的浪潮,那么创业路上的风险您是否都了解呢?本人曾经经办过多起诉讼案件,就涉及公司印章的部分案件进行了整理,形成了本专题的相关内容,相关案例来源于真实案件改编。
孙先生有一家公司,是这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先生的妹妹任公司财务经理一职并保管公司印章。后来孙先生的妹妹介绍了闺蜜小刘到公司担任行政文员的职务。2018年的一天,公司突然收到法院传票,原来是债权人王先生要求小刘偿还借款50万元及利息,并要求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而此时小刘已经离职半年多早已联系不上了。
为了理清事情的来龙去脉,孙先生开始各处调查了解,原来小刘离职后并没有找到期待的高薪工作,自己又去炒股亏掉了50多万,因此向王先生借款,并谎称自己是公司的隐名股东,在公司投资了50多万,公司可以为其借款提供担保。再后来,在孙先生妹妹的生日聚会上,趁孙先生的妹妹喝醉,偷走办公室钥匙并将公司公章盖在了担保合同上,为自己的5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生日聚会后就不知所踪了。
事情已经发生了,公司就要来背这个锅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盗窃、盗用单位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私刻单位的公章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构成犯罪的,单位对行为人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本条第二款还规定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回头看这件事情,小刘盗盖公章,就是为了骗取王先生50万元的借款,该行为涉及到 “合同诈骗罪”,债权人王先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另一方面,王先生能否要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呢?本案中小刘盗盖公章骗来的钱是为自己所用,且公司并不知情,因此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
印章的管理对公司至关重要。首先,印章的管理人一定要选诚实可靠的,这样才能保护“宝贝疙瘩”不被坏人盯上,自己管不好出了差错,公司可能会承担部分民事责任。其次,公司一旦发现印章被盗(或被盗盖),就应该保护好现场,马上打110,争取立案;不能立案的,应要求公安机关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并自行详细记录被盗过程。防止以后发生诉讼时,不能清楚地说明印章被盗的经过,导致法院对印章被盗的事实不予认定。最后,别忘了通知交易伙伴,登报公示,说明印章遗失并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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