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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律师:夫妻一方赠予给“第三者”的财产,另一方可否要回?

作者:张文娟律师时间:2019年11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10次举报


 婚外情是当今社会一个敏感的话题,是始终游离于主流价值观之外的一种情感,这种情感不可避免地带来婚外同居、非婚生子、抚养与继承、财产赠予等一系列引起法律关系变化的法律事实。本文主要从婚内财产赠予的视角带领各位了解相应的法律规范。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一方予第三者大额财产,显然不是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其未经另一方同意赠予第三者的车辆、房屋及钱款,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该赠行为应认定为无效;第三者明知一方有配偶而与其婚外同居并接受大额财产的赠,显然也不能视为善意第三人。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如无善意取得的情形,“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当财产被他人无合法依据占有时,所有权人有权根据物权的追及效力要求非法占有人返还财产,夫妻中的受害方可以行使物上请求权,以配偶和婚外第三者为共同被告,请求法院判令其返还财产。

那么,另一方可以要回全部赠予的财产,还是已经赠予给第三者的财产中一半呢?根据法律理论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指导性案例可知:夫妻共同财产制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双方未明确约定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在没有重大理由时也无权于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因此,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他人的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对于第三者究竟是返还原物还是返还相应的款项,审判实践中做法不一。本律师经查询大量案例认为,一般可分为两种情况:如果一方第三者赠予钱款让其购房、购车等且登记在第三者名下,赠行为被确认无效后,第三者应返还相应的钱款;如果一方是把原来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车辆等变更登记为第三者,第三者应返还原房屋或车辆等。

古时所称“夫妻一体”,是指在男权社会里,婚后女性的人格权被丈夫的人格权所吸收,合为一体;而今,“夫妻一体”,可以理解为财产上的一体,在夫妻双方未明确约定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婚后取得的绝大多数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例如:工资、奖金、经营收益、继承或赠予所得(遗嘱或赠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等。我国法律对夫妻财产分割进行了严格限制。离婚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理由,除此之外,婚内请求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仅有2种情形:(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该婚姻法解释(三)第4条系封闭条款,从而保证夫妻财产制的稳定性和婚姻的严肃性。实践中夫妻一方赠予给“第三者”的财产,另一方可以要回;当夫妻一方出现在外为第三者购房、购物、给钱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时,另一方为防止财产的进一步损失,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财产,以维护自己的财产权益

注:本文参考了《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54辑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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