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文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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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诉被告庞**、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者:张文娟律师 时间:2019年11月22日 33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周**,男,197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合州市**区**街道**村**号,暫住余杭区乔司街道新街社区**花苑**幢**单元**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娟,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庞**,男,197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合县平桥镇**村**号

被告:朱**,女,197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合县平桥镇**村中路**号。

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诉被告庞**、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楼徳卫适用筒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周**基于与被告庞**、朱**签订的借条等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庞**、朱**偿还原告周**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6000元。二、被告庞**、朱**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3300元(自2018年12月1日起算,暂计算至2019年5月31日,实际计算至二被告还款之日);三、被告庞**、朱**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庞**、朱**返还原告周**借款50000元及利息9300元,合计59300元.由两被告于2019年7月11日前支付57300元,余款2000元原告自愿放弃

二、财产保全费613元,由两被告承担,于2019年7月10日当庭付给原告

本案案件受理费1282元,滅半收取641元,由被告庞**、朱**负担;财产保全费613元,由原告周**负担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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