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文娟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20日 60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某某,女,19**年8月21 日出生,汉族,宜春市**区人,住江西省**市**区天台镇**村二组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娟,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某,男,1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宜春市**区人,住江西省**市**区***路192号1栋***室。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黄某某(以下简称被告)民间借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某经本院依法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102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自2020年5月31日起算,按6%年利率,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情
侣关系,双方自2018 年7月左右确立恋爱关系,后被告以性格大条存不住钱为由,要求原告将收入转给被告保管。原告通过支付宝、微信陆续将自己的收入转给被告保管后,被告却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款项用于工程类投资。原告得知后,于2019 年10月要求与被告划清经济界限,故被告签署《借条》一份,双方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97200元,借款期限自2019年1月17日起,还款日期为2020年1月30日前,借款年利率 0.1%。后原、被告于 2020年3月彻底分手,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将款项归还原告,被告均以各种理由塘塞。2020 年4 月9日,双方对原告的所有转账数项进行梳理后,被告重新签署了《借条》一份,双方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数110200元,借款种类为现金,还款日期为2020年5月30日前,按时一次性还清借款加利息,借款年利率为 0.1%。现还款期限届满,被告仍未归还任何借款,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規定,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黄某某既未作出书面答辩,也未参加本案一审庭审。
法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恋爱关系。双方自2018年确立恋爱关系后,原告陆续通过微信转账及支付宝转账方式将自己的收入转给被告保管。2019年10月,原、被告双方经过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写明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97200元,借款日期为2019年1月17日起,还款日期为2020年1月30日前,借款利息为年利率0.1%。后因被告没有按时归还借款,该还款日期延期至2020年 5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该97200 元的借条后,并未归还借款,并且继续向原告借款,后原、被告双方分手,2020年4月9日经双方结算,被告重新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写明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10200 元,借款日期为 2019年1月17日起,还款日期为2020年5月30日前,借款利息为年利率0.1%。被告在出具该借条后,并未按约归还借款及利息,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货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陆续将自己的收入通过微信及支付宝转账方式交给被告,被告在没有归还的情况下,双方经过结算,由被告向原告以出具借条的方式确认双方的款项往来,故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 110200 元的主张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特。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自2020年5月31日起按年利率 6%计算利息的主张,因双方在借条上约定的利息为年利率 0.1%,故该借款的利息自 2020年5月31日起按年利率0.1%计算为准。被告经本院送达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辦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限被告黄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某某归还借款本金 110200 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5月31日开始计算,以本金 110200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0.1%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厦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问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504 元,减半收取计 1252 元,财产保全费1071 元,共计人民币 2323 元,由被告黄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
户行:农业银行宜春****区支行,账号:1438240104000****,户名: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如逾期不交纳,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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