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文娟律师 时间:2019年11月12日 41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街道**西路**、**楼
责任人:张**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娟,浙江光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微省**县**行政村**西**号
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街道**路**号38**号
责任人:赵**。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女,系公司员工
原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与被告李**、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金464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李**应支付原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代付的保险赔偿金46400元,款定于2019年5月26日前付清,若被告逾期未足额支付,则应向原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支付自逾期之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2倍计算的利息。
二、原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自愿放弃其余的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960元,依法减半收取480元,由被告李**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7年
1408分 (优于81.41%的律师)
一天内
32篇 (优于98.03%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