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文娟律师 时间:2019年11月07日 98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杭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区**街道**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娟,浙江光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黄**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原告杭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被诈骗,已于2018年7月19日向公安机关报案,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派出所于2018年7月19日受案。
本院认为,本案存在经济犯罪嫌疑,应移送公安机关先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杭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00元,退还原告杭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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