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铖律师
荆州余铖律师,荆州取保候审律师,死刑辩护律师纠纷,刑事辩护律师
17763080095
咨询时间:08:30-21:59 服务地区

非法证据的效力

作者:余铖律师时间:2022年02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40次举报


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的效力有什么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第五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余铖律师 已认证
  • 17763080095
  • 北京盈科(荆州)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5年

  • 用户采纳

    4次 (优于85.68%的律师)

  • 用户点赞

    2次 (优于85.04%的律师)

  • 平台积分

    7056分 (优于94.04%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62篇 (优于95.72%的律师)

版权所有:余铖律师IP属地:湖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83656 昨日访问量:128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