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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主体的认定难点

作者:余铖律师时间:2022年04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96次举报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它单位的人员。具体而言,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上述公司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它一般员工;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它单位的人员,如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如果行为人即使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它手段非法侵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如果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确定。


行动建议:若有亲人涉嫌职务侵占罪,建议及时委托律师介入,帮助当事人争取最大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职务侵占罪】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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