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敦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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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区专职律师执业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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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与雷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余敦颖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30日 79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4月25日起以1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24日,被告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张XX现金10万元整,天息1000元整,每天转利息(1000元),如有中断直接收回本金,用期1个月,4月25日-5月26日,借款人:雷XX。借款到期后,被告至今未还借款。因多次催要未果,原告为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本院。

被告雷XX辩称:1、借款已经超过诉讼时效;2、截止至2016年8月6日被告已向原告支付96500元(本金),应当予以扣除;3、约定利息过高,超出法律规定。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雷XX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张XX现金10万元,天息1000元整,每天上转利息(1000元),如有中断直接收回本金,用期一个月,4月25日-5月26日。落款日期为4月24日。

原告张XX曾因与被告雷XX民间借贷纠纷诉至本院,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作出(2019)豫0191民初7087号民事裁定,因其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且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缓交、免交诉讼费用,裁定按撤诉处理。

原告自认被告于2016年3月25日至2016年4月24日期间付31000元,4月26日至5月24日期间付21600元,5月25日至6月24日期间付9800元,7月23日付8000元,2016年8月6日付900元,以上共计71300元。原告提交的借款偿还情况按月利率2%扣除利息后,所偿还的余额充抵本金,利息计算至2016年8月24日,本金余额为34674.6元。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10万元的事实,有借条为证,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借款后共向原告偿还71300元,该数额超过法定利息标准计算的利息,原告按月利息2%扣除利息后余额充抵本金并无不当。被告辩称向原告支付现金22000元证据不足,且原告不予认可,本院对该意见不予采纳。原告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曾将被告诉至本院,诉讼时效中断,关于被告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的请求,本院认定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为34674.6元;对于原告要求被告雷XX支付利息(自2016年4月25日起以1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的请求,本院认定自2016年8月25日起以34674.6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雷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XX支付借款本金34674.6元及利息(以34674.6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2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


余敦颖律师,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汇祥企业合规中心委员,具有心理咨询师、证券从业资格、企业合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汇祥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08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