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敦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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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区专职律师执业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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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发布者:余敦颖律师 时间:2021年07月06日 111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详情

1、原告张X、张B分别系投保人张X的父亲、母亲,系法定继承人。20202月,张X在被告公司投保新华优选意外保险A+款保险产品计划,并依约缴纳保费。保险期间为2020225日至2021224日。2020822号,投保人张X在自家水池意外坠落死亡。后原告作为投保人张X的法定继承人向被告提交理赔申请材料,要求被告支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200000元,被告拒不理赔。2、原告找到律师说明张X有精神分裂症,但是跟正常人一样可以自理。3、张X成功投保以及投保时业务员没有告知投保条件。4、律师利用业务员投保时没有告知投保条件的契机打开维权的突破口。

案件点评

1、本案件系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投保人意外死亡,保险公司拒赔,拒赔的理由是投保人主体不适格,即患有精神分裂症,不是健康的人。看似保险公司很有道理,但律师经过和原告交谈,得知投保人在投保时,业务员并没有对投保人是否健康作出调查,更没有告知不能投保的条件有哪些,这便是保险公司的疏漏,给原告留下了维权的突破口。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即保险人未履行询问和投保条款解释说明的义务,且并未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知晓责任免除条款,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存在任何过错,被告应当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规定: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本案中,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说明投保时履行了解释说明的义务。

3、本案投保的险种为意外伤害身故险,与被保险人自身的疾病没有必然联系。


律师建议

本案的突破口便是保险公司未履行保险条款解释说明的义务,故保险公司应当严格培训业务员,规范投保程序。

余敦颖律师,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汇祥企业合规中心委员,具有心理咨询师、证券从业资格、企业合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汇祥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08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