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周爽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9日 50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韩XX主张的与被告张X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发生在双方结婚之前,35万元为婚前欠款,有还款计划、录音等证实,虽然还款计划系被撕毁后粘贴复原,系有瑕疵的证据,但被告认可还款计划及录音的真实性,还敖计划系被告本人书写,婚后书写的还款计划能够证实婚前欠款的事实该证据与录音内容相互印证,结合原告出具的银行借记卡、信用卡流水,微信支付、支付宝交易明细,借条,证人证言等证果。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易铁,证实培前牧赤张X欠原告韩报华款的事实。告韩XX与救告张X之间的民阿信要实系依法成立,被告张X欠原告款3500元事实清楚,正得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履行出借义务后,被告理应按照约定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被告张X未按约定履行,构成违约,应当继续履行还款义务并承担违的责任。因出具还款计划当日被告张X已按协议约定还款1500 元,故被告张X应偿还原告韩XX剩余欠款本金33500 元。原告韩XX主张利息按照每天100元(约年利率10.8%),自2019年2月1日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X辩称欠款用于原、被告共同经营尚赫直销,钱不是借款,未提供充足的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X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韩XX借款本金335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每天100元,自2019年2月 1日计算至还清之日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