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周爽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2日 18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事实与理由:被告张XX系xx二手车市场老板,原告与被告王X、孙XX系同村村民.2019年7月,被告王X、孙XX雇佣原告及同村村民温XX、张X共同到xx二手车市场内拆彩钢棚,约定工资为每人每天200元。原告及温XX、张X于2019年7月21日到xx二手车市场内工作。原告在拆彩钢棚时由于棚顶过软不慎摔伤,由温XX送往xx县中医医院进行救治,被诊断为腰2椎体爆裂骨折,住院8天,医嘱建议休息1个月,休息期间1人护理,需要二次手术拆除体内固定物。原告住院及修养期间,三被告没有一人看望原告,原告多次与被告三人协商赔偿事宜,被告三人却相互推诿。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张XX辩称:这几间房当时是我盖的,但是我把彩钢棚都给被告王X了,拆彩棚时我不知道。现在要求我赔偿不同意。
被告王X辩称:原告说我雇佣他不属实,要求原告提供证明我雇佣原告的证据,是我给原告打电话还是我给原告开工资了?现在要求我赔偿原告医疗费我不同意,没有证据证明我与原告受伤存在因果关系。
被告孙XX辩称:原告是雇员,我也是雇员,我和原告之间不存在雇佣和被雇佣关系。雇员在进行雇佣活动行为时,发生身体伤害,只有雇主有赔偿义务,作为雇员没有赔偿义务,因此我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法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张某某将位于xx二手车市场内八间彩钢棚无偿赠与被告王X。2019年7月被告王X给被告孙XX打电话,让被告孙XX找四个人一起拆除该彩钢棚。被告孙XX找到张X、温XX及原告共同进行拆除。2019年7月21日原告在拆除彩钢棚过程中摔伤,当日被送至xx县中医医院检查治疗,后于2019年7月24日住院治疗,被诊断为腰2椎体爆裂骨折,共住院治疗8天,支出医疗费34103.60元、病例复印费23.20元,出院后医嘱建议休息1个月,休息期间1人护理,需要二次手术拆除体内固定物。以上事实有诊断证明书、收据、票据、住院病历等在卷佐证。
法院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侵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张XX将涉案的彩钢棚无偿赠与被告王X,双间存在赠与合同关系被告王X给被告孙XX打电话让被告孙XX找人组织拆除,双方构成承揽合同关系。被告孙XX与原告之间商谈拆除彩钢棚事宜及劳务费标准,且拆除现场也由被告孙XX组织,同时,原告的劳务费也由被告孙XX支付,因此,原告与被告孙XX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原告为被告孙XX拆除彩钢棚过程中受到伤害,被告孙XX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原告拆除彩钢棚过程中也应尽到注意安全的义务,对于不慎摔伤亦应承担责任。被告王X在此次拆除彩钢棚中也应有保障安全的意义,且被告王X也实际收取利益,因此,被告王X也应承担责任。综合此次原告受伤的原因及过程,法院认为对于原告的各项损失,原告应自行承担25%的责任,被告孙XX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被告王X应承担15%的赔偿责任为宜。被告张XX将涉案的彩钢棚无偿赠与被告王X,因此,被告张XX在本案中并无过错,故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主张医疗费34103.60元、病例复印费23.20元,三被告均无异议,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因原告实际住院8天,每天100元标准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误工费2560元、护理费2560元,均按河北省农民标准每天64元计算40天,计算标准符合法律规定,计算天数也与原告住院治疗及医嘱建议相符,法院子以支持,综上,原告的各项损失共计40046.80元,被告孙XX应赔偿原告24028.08元,被告王X应赔偿原告60002元,其余1001.17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原告因二次手术造成的损失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孙XX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王X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告计王24028.08元
二、被告王X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王X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6007.02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