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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与张XX、王X、孙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发布者:周爽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2日 11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事实与理由:被告张XXxx二手车市场老板,原告与被告王X孙XX系同村村民.2019年7月,被告王X孙XX雇佣原告及同村村民温XX张X共同到xx二手车市场内拆彩钢棚,约定工资为每人每天200元。原告及温XX张X2019年7月21日到xx二手车市场内工作。原告在拆彩钢棚时由于棚顶过软不慎摔伤,由温XX送往xx县中医医院进行救治,被诊断为腰2椎体爆裂骨折,住院8天,医嘱建议休息1个月,休息期间1人护理,需要二次手术拆除体内固定物。原告住院及修养期间,三被告没有一人看望原告,原告多次与被告三人协商赔偿事宜,被告三人却相互推诿。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张XX辩称:这几间房当时是我盖的,但是我把彩钢棚都给被告王X,拆彩棚时我不知道。现在要求我赔偿不同意。

被告王X辩称:原告说我雇佣他不属实,要求原告提供证明我雇佣原告的证据,是我给原告打电话还是我给原告开工资了现在要求我赔偿原告医疗费我不同意,没有证据证明我与原告受伤存在因果关系。

被告孙XX辩称:原告是雇员,我也是雇员,我和原告之间不存在雇佣和被雇佣关系。雇员在进行雇佣活动行为时,发生身体伤害,只有雇主有赔偿义务,作为雇员没有赔偿义务,因此我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法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张某某将位于xx二手车市场内八间彩钢棚无偿赠与被告王X。2019年7被告王X给被告孙XX打电话,让被告孙XX找四个人一起拆除该彩钢棚。被告孙XX找到张X温XX及原告共同进行拆除2019年7月21日原告在拆除彩钢棚过程中摔伤当日被送至xx县中医医院检查治疗,后于2019年7月24日住院治疗,被诊断为腰2椎体爆裂骨折,共住院治疗8天,支出医疗费34103.60元、病例复印费23.20元,出院后医嘱建议休息1个月,休息期间1人护理,需要二次手术拆除体内固定物。以上事实有诊断证明书、收据、票据、住院病历等在卷佐证

法院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侵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张XX将涉案的彩钢棚无偿赠与被告王X,双间存在赠与合同关系被告王X给被告孙XX打电话让被告孙XX找人组织拆除,双方构成承揽合同关系。被告孙XX与原告之间商谈拆除彩钢棚事宜及劳务费标准,且拆除现场也由被告孙XX组织,同时,原告的劳务费也由被告孙XX支付,因此,原告与被告孙XX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原告为被告孙XX拆除彩钢棚过程中受到伤害,被告孙XX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原告拆除彩钢棚过程中也应尽到注意安全的义务,对于不慎摔伤亦应承担责任。被告王X在此次拆除彩钢棚中也应有保障安全的意义,且被告王X也实际收取利益,因此,被告王X也应承担责任。综合此次原告受伤的原因及过程,法院认为对于原告的各项损失,原告应自行承担25%的责,被告孙XX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被告王X应承担15%的赔偿责任为宜。被告张XX将涉案的彩钢棚无偿赠与被告王X,因此,被告张XX在本案中并无过错,故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主张医疗费34103.60元、病例复印费23.20元,三被告均无异议,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因原告实际住院8天,每天100元标准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误工费2560元、护理费2560元,均按河北省农民标准每天64元计算40天,计算标准符合法律规定,计算天数也与原告住院治疗及医嘱建议相符,法院子以支持,综上,原告的各项损失共计40046.80元,被告孙XX应赔偿原告24028.08元,被告王X应赔偿原告60002元,其余1001.17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原告因二次手术造成的损失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孙XX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王X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24028.08

二、被告王X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王X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6007.02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周爽,河北育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华律网特邀嘉宾律师,河北工业大学法学学士。有多年基层法院和建筑企业法务工作经验,为您提...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廊坊
  • 执业单位:河北育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1020********56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