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周爽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9日 73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2017年8月,原、被告双方相识,2017年10月双方开始同居。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30日,被告先后向原告借款32.8万元,用于偿还被告的个人债务。2018年5月30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18年12月9日,被告为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一张,后被告将还款计划撕毁,原告进行了粘贴还原。2019年9月23日,原、被告经法院判决离婚。该还款计划在离婚诉讼中认定为瑕疵证据,相关债务离婚案件中不予处理。后原告就婚前部分债务起诉至雄县人民法院。
律师点评:瑕疵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但不是不能作为证据,用相关的证据进行补强,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作为证据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