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代理律师:程炎
审理法院:某市某区人民法院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最终结果:判决被告全额支付剩余工程款全款
一、案情背景
2021年,某科技公司(原告,化名“张某公司”)根据某房地产公司(被告)发出的多份工程通知单,先后完成了“某项目地下室指示牌安装”“泛光照明施工破坏修复”“门头发光字制作安装”等三项工程。2022年10月,双方通过微信对账,确认三项工程审定金额合计180919.87元,被告已支付101371.36元,尚欠79548.51元。原告多次催讨无果,被告以“未完成最终结算审核、不满足支付条件”为由拒绝付款。原告委托程炎律师提起诉讼。
二、案件难点
未签订书面合同:双方未签署正式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仅凭工程通知单和微信沟通记录建立法律关系,证据链完整性面临挑战。
被告抗辩理由看似有力:被告主张审定金额仅为“初步审定”,需经其“二次审核”方可支付尾款,且双方未签订结算协议。
被告缺席庭审: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虽可缺席判决,但律师仍需自行充分举证,使法官确信事实成立。
三、代理思路与突破
程炎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微信聊天记录、工程通知单、竣工结算汇总表等证据,制定“以交付使用为核心、以微信确认为依据”的代理策略:
锁定合同关系:通过三份工程通知单证明原告系按被告指令施工,双方虽无书面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合同关系。
固定结算金额:微信聊天记录中,被告工作人员发送了《竣工结算汇总表》,明确载明审定金额180919.87元,原告当即表示同意。程律师指出,该行为构成双方对结算金额的一致确认,无需再经所谓“二次审核”。
援引“已交付使用”规则:案涉指示牌、发光字等工程已实际交付被告使用,被告从未提出质量异议,应视为验收合格,支付条件已成就。
利用被告缺席的诉讼后果:被告拒不到庭,放弃举证质证权利,其“未完成结算审核”的抗辩因无证据支持,依法不应采信。
四、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程炎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
被告房地产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科技公司工程款79548.51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五、案例价值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无书面合同、仅凭微信对账”成功维权的建设工程纠纷案件。在被告以“内部审核流程未完”为由恶意拖延付款的情况下,程炎律师通过扎实的电子证据组织和精准的法律论证,成功将微信聊天记录转化为具有法律效力的结算依据。该案充分体现了律师在证据链构建上的专业能力,以及将碎片化沟通记录转化为法院裁判依据的实战技巧,为同类无书面合同案件的维权提供了可复制的范本。
程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