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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欧X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者:严达兴律师 时间:2021年05月28日 27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执行人:x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负责人:杨X军,行长。

  委托代理人:严达兴,广东的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欧X

  关于x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欧X仲裁一案,佛山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佛仲金字第215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裁决内容如下:一、欧X于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x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2401.67元及相应利息;二、欧X于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x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支付其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人民币8000元;案件仲裁受理费人民币3252元由欧X承担。因欧X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x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到庭接受调查询问,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查明被执行人欧X有壹辆汽车(车牌号:粤H×××××),现该车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本院已查封该车辆(2021年4月15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三、通过电话联系形式对被执行人欧X的户籍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欧X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待发现其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另行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6执58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欧X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x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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