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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物流公司与某环保公司运输合同纠纷

发布者:严达兴律师 时间:2020年12月09日 28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某物流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鼎湖区。
法定代表人:吴XX。
委托代理人:严XX,广东XX律师。
被告:某运输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鼎湖区广利街道办事处塘口居委会(赤顶)。
法定代表人:XX。
委托代理人:谢XX,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XX,广东XX实习律师。
原告某物流公司诉被告某运输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严XX,被告委托代理人谢XX、黄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7年5月,原、被告双方签订《污泥运输服务协议》,协议约定,原告按每吨150元的含税价格,为被告运输污泥。2018年4月30日合同届满后,原被告继续按原合同履行运输服务合同。自2017年11月后,被告开始拖欠运输费。2018年9月5日,原、被告经对账后确认:2017年11月至2018年6月,被告拖欠原告运输费用共计XXX.5元。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拒绝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请求判令:1、被告清偿原告运输费用共计XXX.5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同期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付至实际支付日止);3、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提供证据如下:
1、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污泥运输服务协议、运费汇总表,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运输关系,被告对欠原告的运输费予以确认。
被告辩称:根据原告提起的诉讼请求,我公司不予认可。理由如下:因诉讼标的金额特别巨大,运输合同的落款处,我公司没有确定日期的,原告没有提供出货单、过磅单、入仓单,因此我公司认为这份合同履行是有问题的。对原告提供污泥运费汇总表不予认可,运输费用金额达几百万元,没有理由就只有几张纸,希望原告提供充分及有效的证据,这样才能做到事实胜于雄辩,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没有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原、被告签订《污泥运输服务协议》,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运输污泥,从深圳市水务局管辖的污水处理厂运输至肇庆市鼎湖区广利街道XX,运输价格为每吨150元,每月2日前由原告提供污泥运输数量与被告核对一个月的运输费,核对无误后,原告开出税率为11%的增值税专用运输发票,被告在90个工作日内向原告转账支付相应的运输服务费。2018年9月5日,原、被告经对账后,双方订立《肇庆吉源物流有限公司2017年11月至2018年6月污泥运费汇总表》,双方均在表上盖章确认:2017年11月至2018年6月期间,原告的运输费用为XXX.5元。之后被告没有支付过运输费。
本院认为:本案为运输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的《污泥运输服务协议》合法有效,原告按协议完成了运输货物到约定地点的运输工作,被告没有及时向原告支付运输费,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运输费,以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从提起本案诉讼之日起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某运输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某物流公司运输费XXX.5元及该款从2018年11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至付清款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452元,由被告某运输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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