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概况:
李某驾驶的机动车与毋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致毋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划分责任为李某主责,毋某次责。李某的车辆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30万的商业三者险。毋某诉至法院。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中院。中院认为,残疾赔偿金的起算时间为定残日,故依法支持了保险公司的部分上诉请求。
总结:
《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残疾赔偿金的起算时间为定残日,以定残日为准计算伤者可主张残疾赔偿金的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