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概况:
王某某向曹某某借款27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在王某某未按期偿还的情况下,曹某某依法诉至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诉讼过程中,王某某经公告送达,未参与庭审,法院缺席审理,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认定王某某向曹某某借款27万元事实成立,因此支持了曹某某的诉讼请求。
总结:
被告联系不到,只要依法向其送达开庭传票,法院是可以缺席审理的。
季金凤律师
发布者:季金凤律师 时间:2019年03月04日 44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概况:
王某某向曹某某借款27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在王某某未按期偿还的情况下,曹某某依法诉至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诉讼过程中,王某某经公告送达,未参与庭审,法院缺席审理,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认定王某某向曹某某借款27万元事实成立,因此支持了曹某某的诉讼请求。
总结:
被告联系不到,只要依法向其送达开庭传票,法院是可以缺席审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