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季金凤|时间:2019年03月21日|119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概况:
陈某某与马某口头约定,由陈某某承包建设马某所属的幼儿园。工程完工后,马某向陈某某出具欠条一份。后马某仅支付部分款项。剩余款项经多次催要无果,陈某某依法诉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驳回了陈某某的诉请。陈某某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陈某某虽不具备施工资质,但其作为实际施工人,在完工并且马某出具欠条的基础上,有权要求马某根据欠条支付工程款。
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并非无权主张工程款。而是在工程验收合格的情况下,有权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