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季金凤|时间:2019年03月04日|8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概况:
王某某驾驶机动车与另一机动车(后坐张某)碰撞,发生交通事故。王某某负全部责任。王某某的车辆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50万的商业三者险。王某某在赔付张某后,向保险公司理赔。一审判决后,王某某不服上诉。二审中,王某某申请张某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经本律师以及法官询问张某后,发现张某陈述的其在某公司工作的相关情况有悖常理,因此对王某某提交的有关张某在某单位工作的证明材料不予认可,故对王某某主张按照城镇标准赔付张某的伤残赔偿金不予认可。最终维持原判。
总结:
1、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应当具备真实性,否则法官不予认定,到头来白费功夫,还搭上诉讼费;
2、发生交通事故后,被保险人向伤者支付的费用应当合法合理,否则得不到保险公司的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