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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岗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者:季金凤|时间:2019年03月04日|8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概况:

       王某某驾驶机动车与另一机动车(后坐张某)碰撞,发生交通事故。王某某负全部责任。王某某的车辆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50万的商业三者险。王某某在赔付张某后,向保险公司理赔。一审判决后,王某某不服上诉。二审中,王某某申请张某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经本律师以及法官询问张某后,发现张某陈述的其在某公司工作的相关情况有悖常理,因此对王某某提交的有关张某在某单位工作的证明材料不予认可,故对王某某主张按照城镇标准赔付张某的伤残赔偿金不予认可。最终维持原判。

总结:

      1、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应当具备真实性,否则法官不予认定,到头来白费功夫,还搭上诉讼费;

      2、发生交通事故后,被保险人向伤者支付的费用应当合法合理,否则得不到保险公司的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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