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概况:
张某某购买二手房,与某中介公司签订居间合同。因张某某无西安市购房资格,中介公司承诺为其办理购房资格。后因购房资格未办成,张某某与房东协商一致解除购房合同。并且房东向张某某退还了其交付的2万元定金。后张某某要求中介公司退还其支付的中介费、担保费、评估费等合计2万余元。中介公司不予退还。张某某依法诉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法院认为,中介公司促成双方签订购房合同,付出了一定劳动,故应扣除相应费用,支持了张某某的大部分诉讼请求。
总结:
买方无购房资格的情况下,相关居间合同已无法实际履行,应当予以解除,返还一定的中介费。
季金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