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邯郸市XX公司(以下简称康业XX)因与被申请人吴XX及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邯郸新材料产业化基地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材料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4民终6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康业XX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一)康业XX不是本案借款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案涉收款收据背面康业XX的印章并非是新材料公司向吴XX借款时加盖,该收款收据未载明康业XX是借款人或担保人,新材料公司的收款收据存根上亦无康业XX的印章,故康业XX没有向吴XX借款的意思表示,原判决认定康业XX为共同借款人,违反了意思自治原则。(二)康业XX与新材料公司系独立的两个公司,康业XX不应承担新材料公司的债务。公司员工南XX因盖章时的疏漏导致该收款收据背面盖错章,不是其本人及康业XX真实的意思表示。综上,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康业XX主张该公司员工南XX因盖章时的疏漏导致案涉收款收据背面盖错章,但并未提交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本案中,吴XX提交的收款收据的背面加盖有康业XX的财务专用章,并由该公司的财务人员南XX签字确认年利率为18%,按季度结息,结合借款时康业XX与新材料公司为同一法定代表人的事实,原审法院认定康业XX为案涉款项的共同借款人并判决其承担还款责任,并无不当。综上,康业X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邯郸市XX公司的再审申请。
刘晶晶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