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烜墚主任律师 时间:2020年10月29日 88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审理法院:某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涉嫌挪用公司资金罪
检察机关:某检察院
代理人:徐某某、邱某某
代理律师:张烜墚
一句话概述:
徐某某、邱某某公司两股东之间发生矛盾期间,听从大股东安排利用公司业务收入另立公司,小股东控告后,公安机关以徐某某、邱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一案立案。
司法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办案过程和结果:
该案件接受委托时,当事人已经被羁押,大股东担心波及自身陈述对上述事件并不知情,而小股东在当地势力较大,公安机关办理上述案件过程中受到一定干扰,辩护工作较难开展。张律师及时与公司其他业务人员沟通,调取相关证据,并向公安机关提交辩护意见,最终将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
后公安机关仍将案件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张律师积极与检察院沟通,案件经过两次退回侦察后最终公安机关撤回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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