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烜墚主任律师
上海靖霖(天津)律师事务所主任,靖霖非公职务犯罪防范与辩护部副主任,天津市法学会诉讼法学分会理事,天津市法学会犯罪学分会理事,天津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听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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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被控故意伤害罪,律师依法辩护,双方达成和解,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发布者:张烜墚主任律师 时间:2020年10月23日 182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审理法院:某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故意伤害罪

检察机关:某检察院

代理人:王某、性别:男

代理律师:张烜墚


一句话概述:

王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张烜墚律师就鉴定意见提出问题,促成双方达成和解,最终由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故意伤害罪司法解释:

轻伤一级属于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罪中的轻伤,处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轻伤一级,量刑标准基准刑在一至二年,一般可以选一年半左右,结合其他量刑情节,增减刑罚。故意伤害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故意伤害达到轻伤以上程度的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具体量刑的参照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再结合自首、立功、取得谅解等从轻减轻规定确定最终的刑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办案过程:

王某与孙某在某超市收银台因琐事发生肢体冲突,冲突中造成孙某右手受伤,经鉴定为轻伤一级。现场视频资料对王某十分不利,孙某一方坚决不同意出谅解书。在团队律师介入后,及时与王某沟通案件情况,听取王某的陈述,发现孙某的右手本身有疾病,第一时间组织研讨并邀请总所的鉴定专家分析鉴定报告,认为成伤机制有问题,并第一时间与公安机关进行沟通发表辩护意见。在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之后,在多次与孙某及其律师进行沟通,达成赔偿方案,并出具谅解书,最终在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律师建议:

故意伤害案件发生后,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尽可能陪同伤者一同到医院就诊,缓解双方矛盾的同时也能够了解伤者的具体伤情及成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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