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烜墚主任律师
上海靖霖(天津)律师事务所主任,靖霖非公职务犯罪防范与辩护部副主任,天津市法学会诉讼法学分会理事,天津市法学会犯罪学分会理事,天津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听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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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控涉嫌寻衅滋事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

发布者:张烜墚主任律师 时间:2020年10月23日 220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审理法院:某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涉嫌寻衅滋事罪

检察机关:某检察院

代理人:前任院长、甲某

代理律师:张烜墚律师



一句话概述:

前任院长被控涉嫌寻衅滋事罪,张烜墚律师依法作出无罪的辩护意见,检察院全面采纳了律师意见,对当事人做出不起诉决定。


寻衅滋事罪与罚:

寻衅滋事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寻衅滋事罪,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通常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


办案过程:

委托人甲某为某县医院前任院长,与现任院长乙某同住一个小区,甲某参加完同事宴请回家途中与乙某偶遇后跟随其回到小区后,乙某主动挑衅二人发生肢体冲突后,由于乙某为现任院长,在当地势力较大,当地公安机关以甲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进行立案,乙某方未作任何处理,案件立案后对甲某有利的关键证据灭失,相关证据等对甲某不利因素较多。

该案件在疫情期间接受委托,团队律师介入后,就案件情况详细听取当事人的辩解,发现司法鉴定的相关问题及案件证据的矛盾之处,多次申请重新鉴定并要求公安机关调取相关证据,多次与承办民警沟通并提交辩护意见。在众多不利因素影响下,公安机关坚持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后,团队律师第一时间阅卷并与当事人充分进行沟通,并坚持不懈向承办检察官提交相应辩护意见并提出司法鉴定中的问题,多次与检察官沟通意见,最终经过两次退查重报后,检察院全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


结语:

本案公安机关指控的关键在于认为甲某蓄意尾随,酒后借故滋事。律师介入后通过与当事人详尽沟通,勘察现场,反复观看案件视频资料,认为本案甲某虽有饮酒,但其并没有因饮酒主动挑衅乙某无故滋事,也没有主动侮辱、殴打乙某,更没有因饮酒追逐、拦截、撞击乙某或有其他过激行为,不能仅以甲某跟随在乙某身后且有饮酒行为就指控甲某涉嫌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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