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春贤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15日 49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陆某萍,女,1977年6月出生于浙江省开化县,汉族,高中文化,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8月29日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衢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春贤,浙江嘉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衢州市柯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衢柯检一部刑诉〔202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萍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江雪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某萍及其辩护人王春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3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陆某萍以帮助他人私下办理建筑类相关资质、低价买房为由,多次诈骗他人钱财,共计骗取金额188万余元,所骗款项被陆某萍用于还债及个人消费等支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被告人陆某萍以帮助吴某代缴二级建造师培训费、调取二级建造师证、办理建筑业相关资质为由,共向吴某骗取人民币27.2万元。
2.2019年4月,被告人陆某萍以帮助周某1所在公司办理建筑类相关资质为由,共向周某1骗取人民币33万元。
3.2019年3月,被告人陆某萍以帮助占某所在公司办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续期为由,共向占某骗取人民币3万元。
4、2019年9月,被告人陆某萍以帮助林某所在公司办理建筑类相关资质为由,共骗取林某人民币20万元。
5、2019年8月13日,被告人陆某萍以帮助朱某1所在公司办理起重设备安装二级资质为由,共骗取朱某1人民币25万元。
6、2019年6月4日,被告人陆某萍以帮助王某所在公司办理公路工程资质为由,共向王某骗取人民币15万元。
7、2018年3月7日,被告人陆某萍以帮助朱某2所在公司办理企业建筑安装资质为由,共向朱某2骗取人民币25万元。
8、2018年3月至10月,被告人陆某萍谎称可以低价买房,以帮助崔某代缴购房款、物业费等理由,共向崔某骗取人民币40余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陆某萍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陆某萍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交了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及流水;证人叶某、黄某、陈某1、周某2、陈某2的证言;被害人周某1、朱某1、林某、朱某2、吴某、占某、崔某、王某的陈述;被告人陆某萍的供述及辩解;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陆某萍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王春贤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无异议,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萍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陆某萍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对其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王春贤提出的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陆某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29日起至2031年6月28日止),并处罚金300000元(罚金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陆某萍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吴某272000元,周某1330000元,占某30000元,林某200000元,朱某1250000元,王某150000元,朱某2250000元,崔某40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