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陈某芳,女,1982年3月生,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军英,浙江嘉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贤,浙江嘉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某云,男,1979年6月生,汉族,住湖北省南淳县。
原告陈某芳与被告余某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授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某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某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4969.91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2月6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4.75%计算,截止至2020年8月6日利息共计1877.95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损失280元(公告费);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归还欠款本金27318.93元及利息(利息2019年8月19日前按年利率4.75%计算,2019年8月20日后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截止至2020年8月19日利息共计1823.74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2月5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支付宝分11次向被告支付借款50000元,当时口头约定一年后归还,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未归还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于2016年5月至10月期间归还12000元,剩余本金及利息一直未归还。2017年12月14日,原告向柯城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诉讼中,通过公告送达起诉状及开庭传票花公告费280元,后被告与原告联系并承诺按时分期归还借款,原告遂撤诉。之后,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又陆续归还19000元,至今尚欠本金27318.93元及利息未还。故原告再次依法提起诉讼,诉请如前。
被告余某云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2月5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支付宝向被告支付借款5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未归还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于2016年5月至10月期间归还12000元,剩余本金及利息一直未归还。2017年12月14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在诉讼中,通过公告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及开庭传票花公告费280元,后被告与原告联系并承诺按时分期归还借款,原告遂撤回诉讼。之后,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又陆续归还19000元。2019年1月31日,原告与被告通过微信聊天进行对账,确认至2019年1月31日被告共归还借款31000元,尚欠本金19000元及利息未还,同时被告在微信中确认愿意承担原告因前次诉讼的公告费损失280元。然,被告之后一直未归还剩余本息及损失。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支付宝电子回单、民事裁定书、微信聊天记录及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剩余本金及利息并承担诉讼损失280元,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尚欠本金的数额应根据原告在微信中确认的数额19000元予以认定,对原告主张的其余本金不予认定;对于借款利息,双方在微信中确认借款期间应计算利息,但未约定具体的利率,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及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具体利息计算参见附页)。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怠于行使自身的诉讼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余某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某芳借款本金19000元及利息(利息截止至2020年8月19日为8961.54元,之后的利息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
二、被告余某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某芳损失280元;
三、驳回原告陈某芳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8元,减半收取264元,由原告陈某芳负担10元,被告余某云253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缴纳,逾期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本案生效判决履行,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王春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