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春贤律师
王春贤律师
浙江-衢州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周某星、吴某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者:王春贤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15日 14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执行人:周某星,男,1963年3月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委托代理人:邹军英,浙江嘉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春贤,浙江嘉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吴某信,男,1968年12月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申请执行人周某星与被执行人吴某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802民初63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238750.7元及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有价证券、公积金缴存信息、收益性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无不动产及公积金缴存信息、收益性保险。本案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及工商股权;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但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接受执行询问。截至2020年6月28日,本案全部标的尚未执行到位,案件受理费2494元、执行申请费3590元尚未收取。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限制出入境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移动微法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已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802执63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毕业于南京人口管理干部学院,学士学位。律所破产小组成员,侧重于处理劳动争议、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建筑工程、保险合同纠纷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衢州
  • 执业单位:浙江嘉耀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820********57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