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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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疾病才算是保险条款上的”重大疾病”

发布者:戴杰律师 时间:2020年02月25日 37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谁都害怕得病,尤其是难以治疗的重大疾病。所以保险公司销售的“重疾险”是一种很不错的保险,可以在相当程度上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毕竟不是所有的医疗费用都可以通过医保解决,而且治病、养病期间还会出现很多额外花费,比如路费,工资收入损失,营养品支出等等,都不是医保报销的。

购买这类保险也很容易出现拒赔的纠纷,保险客户往往会说明明患了很严重的疾病,保险条款上也有这个疾病的名称,为什么保险公司就拒赔了呢?下面我们看看这样一个亲办的案例。

一、案件简介

2010年12月15日,原告程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智盈重疾保险,保险金额8万元。

保险条款第8.2条约定:重大疾病是指被保险人初次发生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或初次接受符合下列定义的手术。

保险条款中的重大疾病包含“恶性肿瘤”,但原位癌不在保障范围内。

2015年1月14日,原告被医院诊断为右乳低级别管内乳头状癌住院治疗29天。保险公司认为根据医院病历可反映原告所患疾病是原位癌,并非恶性肿瘤。因此拒绝赔偿保险金。

二、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原告所患右乳低级别管内乳头状癌是否属于原位癌,被告是否应承担保险赔付责任?法院认为:依据保险条款的约定,恶性肿瘤属于保险人承保的重大疾病范畴,但原位癌不在保障范围内。保险条款中对恶性肿瘤的定义做了详细阐述,但没有对原位癌的定义、类别、范围等作任何表述。故保险公司应当赔付保险金。

三、律师点评及建议

这起案件中,保险公司认为程某虽然被诊断为癌症,但不属于癌症中的恶性肿瘤,而是属于癌症中的“原位癌”,保险条款明确约定“原位癌”不予赔付。

在理赔过程中,原告是接受了保险公司观点的,因为其在治疗过程中,主治医生曾详细向其陈述过她所患的“右乳低级别管内乳头状癌”是一种非常轻微的癌症,只是从医学上称得上癌症,并不是老百姓通常认为的那种恶性肿瘤。但经本律师分析认为:医院已经明确诊断为癌症,而癌症在老百姓的观念上讲就是“恶性肿瘤”,保险公司在投保时并没有告知“癌症”和“恶性肿瘤”有什么区别。既然“恶性肿瘤”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就应当赔付,除非保险公司能证明其属于条款免责的“原位癌”,但保险公司没有证明,故法院支持本律师看法,判决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特别建议的是,对于重大疾病保险,保险条款里面的定义往往是十分专业的医学术语,遇到保险公司利用保险条款的约定拒赔时,一定要请专业的人员帮忙分析保险公司的解释是否有足够的依据。


戴杰律师,山东天孚律师事务所保险事务部主任,专业从事人身保险诉讼案件,善于有效解决各类疑难、重大人身保险保险合同纠纷。曾...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山东天孚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220********84
  • 擅长领域:保险理赔、合同纠纷、人身损害、劳动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