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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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销售XX保险应尽到充分的产品说明义务

发布者:戴杰律师 时间:2020年02月26日 266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保险公司是金融公司,人寿保险是金融产品,金融产品设计复杂,条款晦涩难懂,是普遍的现象。因此,法律要求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公司在销售自己的产品时应当本着最大诚信原则向客户讲解产品,提供服务。否则,法院有可能认为客户构成重大误解,保险公司面临着全面返还保险费的可能。

一、案情简介

2011年1月1日,原告作为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向被告某保险公司申请投保某款分红型保险,投保方式电子投保,刘保险代理人王签署了电子投保申请确认书、人身保险(个人渠道)投保提示书。该保险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刘享有参与被告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权利。该保险合同于2011年1月3日生效,并于2014年2月18日以书面形式补发于青岛寿险。保费合计已交纳共计161万元。

刘某认为被告及被告的保险代理人在保险销售和服务过程中存在重大缺陷,起诉至法院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

二、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虽然刘某在在《电子投保申请确认书》和《人身保险(个人渠道)投保提示书》上签名,但根据其与保险代理人的通知录音载明,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未明确告知刘某退保时只退现金价值以及现金价值的具体涵义和相应的数额。因此,刘某在订立本案保险合同时对合同内容存在重大误解,应返还保险费。

三、律师点评和建议

随着互联网保险电子商务的发展,开始出现电子投保方式。借助互联网系统,不仅保单实现电子化、无纸化,保险合同也实现电子化、无纸化。显然,电子保单和电子保险合同具有节省资源、不受时空地理限制等优势。但是,无纸化的电子合同在为保险关系当事人提供节约、便利的同时,并未降低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标准。

根据保险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格式条款的内容,尤其是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等仍应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本案主险为分红型保险,现金价值表和分红测算表系合同最为基本和重要、同时最容易发生争议的内容。保险人应对上述内容切实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让投保人确定看到相关内容,并真正了解在犹豫期后退保的后果、分红的预期测算情况以及收益的不确定性。尤其是在大额保险业务中,保险人不仅应按照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的要求让投保人对保险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签字确认,更应规范保险营销工作,让投保人全面了解保险责任、退保损失、分红测算等内容,并保留相关证据,以减少纠纷隐患、维护保险公司诚信形象。虽然保险公司将电子合同、保单发送至刘某专门开设的一账通帐户,未注重保留投保人实际浏览、了解相关条款的证据。

所以虽然保险公司总是这样主张:投保人已经在投保文件上签字了,说明所有的保险条款都已经知道了,应该遵守。这种说法不算错,但如果有其他证据可以推翻的话,法院会认为保险公司没有向投保人充分的说明保险产品,那么就应当返还保险费。


戴杰律师,山东天孚律师事务所保险事务部主任,专业从事人身保险诉讼案件,善于有效解决各类疑难、重大人身保险保险合同纠纷。曾...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山东天孚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220********84
  • 擅长领域:保险理赔、合同纠纷、人身损害、劳动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