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戴杰律师 时间:2021年03月25日 23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某人力资源公司在某保险公司为原告张X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额80万元,保险期间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2018年8月11日,张X在工作中被机器伤到右手,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但用人单位认定为某机械制造厂。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认为人力资源公司投保时是为其员工投保,而工伤认定张X是某机械制造厂的员工,不是投保人人力资源公司的员工,其投保没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故拒赔。
二、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在诉讼中张X明确表示知道并认可该保险合同,故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应予赔偿。
三、律师点评和建议
根据《保险法》和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可以在合同订立时作出,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追认。
虽然投保时,某人力资源公司和张X之间并非雇佣关系,并无保险利益,但张X事后已经追认,故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公司应予支付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