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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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人身保险,人力资源公司与被保险人无保险利益时,保险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发布者:戴杰律师 时间:2021年03月25日 23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某人力资源公司某保险公司为原告张X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额80万元保险期间2018年41日至2018年430日。2018年811日,张X在工作中被机器伤到右手,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但用人单位认定为某机械制造厂。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认为人力资源公司投保时是为其员工投保,而工伤认定张X是某机械制造厂的员工,不是投保人人力资源公司的员工,其投保没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故拒赔。

二、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在诉讼中张X明确表示知道并认可该保险合同,故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应予赔偿。

三、律师点评和建议

根据《保险法》和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可以在合同订立时作出,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追认。

虽然投保时,某人力资源公司和张X之间并非雇佣关系,并无保险利益,但张X事后已经追认,故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公司应予支付保险金。

戴杰律师,山东天孚律师事务所保险事务部主任,专业从事人身保险诉讼案件,善于有效解决各类疑难、重大人身保险保险合同纠纷。曾...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山东天孚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220********84
  • 擅长领域:保险理赔、合同纠纷、人身损害、劳动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