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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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责任险中的保险利益问题

发布者:戴杰律师 时间:2022年01月17日 83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主要案情】

20193xx家具厂与xx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xx家具厂将本厂的人事劳工事宜委托xx人力资源公司管理,主要内容为委托xx人力资源公司代为购买合适的商业保险以转移xx家具厂的用工风险。同年4月,xx人力资源公司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用工人员名单中载明有王某及其身份证号码,保险期间一年,同年9月,王某在发生工伤,后向法院起诉xx家具厂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王某与xx家具厂具有劳动关系。xx人力资源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xx人力资源公司不是王某的真实雇主为由拒赔。xx家具厂向王某赔偿后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并将王某、xx人力资源公司列为诉讼第三人。

保险公司抗辩

保险公司认为根据法院生效判决已经确认xx家具厂与王某具有劳动关系,故保险合同载明的xx人力资源公司与王某不具有劳动关系,根据《保险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无权向保险公司索赔。而xx家具厂不是保险合同载明的被保险人,也无权向保险公司主张索赔。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保险合同中的雇员清单中已经载明王某的工作单位是xx家具厂,保险公司在接受xx人力资源公司投保时对其是否与王某具有雇佣关系或劳动关系不做审查,发生事故后,无论是作为实际雇主的xx家具厂、作为被保险人的xx人力资源公司向其索赔又均拒绝赔偿,显然不合理、不公平,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律师分析】

与团体人身保险不同,雇主责任险属于财产险中的责任险,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类似案件中,保险公司拒赔思路是:由于保险合同载明的被保险人不是实际雇主,不是依法承担用工赔偿责任的人,故不应向保险合同载明的被保险人(本案中的xx人力资源公司)赔付。而雇员的真实雇主虽然应当依法承担用工赔偿责任,但由于不是保险合同载明的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没有保险合同关系,也无权要求保险金。最终,保险公司谁也可以不理赔。

本律师认为本案中不是保险公司是否应当保险责任的问题,而是谁有权向保险公司索赔的问题,理由是:

首先,本案保险事故已经发生。《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王某在工作中受伤,符合雇主责任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承担条件。且保险合同未约定xx人力资源公司与王某没有真实雇佣关系可以免除保险责任。也未主张投保人xx人力资源公司未如实告知王某真实雇佣关系为理由拒赔。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承担雇主责任险保险责任,关键在于谁有权索赔。

其次,xx家具厂虽不是保险合同明确载明的被保险人,但《保险法》并未规定被保险人只能且必须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实践中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扩展被保险人的范围。例如本案保单除明确载明被保险人是xx人力资源公司外,还约定被保险人包括与xx人力资源公司形成“管控关系”的公司。而xx家具厂与xx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明确约定委托xx人力资源公司管理其人事劳动事宜,符合保险合同“管控关系”的条件。

再者,根据xx家具厂与xx人力资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xx家具厂委托xx人力资源公司代为购买雇主责任险,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第九百二十六条关于“间接委托”规定,xx人力资源公司虽然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但是当保险公司拒赔时,其有权向委托人即xx家具厂披露,xx家具厂有权取得xx人力资源公司作为被保险人的地位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除非保险公司能够证明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如果知道是xx家具厂实际购买该保险就不会承保的除外。但本案保险合同中的雇员清单中已经载明王某的工作单位是xx家具厂而仍然予以承保,故保险公司已经无法证明。

最后,xx人力资源公司也可以向xx家具厂转让保险索赔权,从而使xx家具厂获得被保险人的地位。

但必须指出的是,由于xx人力资源公司不是实际雇主更没有向王某进行赔偿,其无权作为原告要求保险公司向自己赔付保险金。但是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xx人力资源公司可以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向xx家具厂赔付;如果王某没有获得xx家具厂赔付的,xx人力资源公司也可以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向王某赔付。

戴杰律师,山东天孚律师事务所保险事务部主任,专业从事人身保险诉讼案件,善于有效解决各类疑难、重大人身保险保险合同纠纷。曾...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山东天孚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220********84
  • 擅长领域:保险理赔、合同纠纷、人身损害、劳动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