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戴杰律师 时间:2020年02月26日 234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购买人寿保险后有10天到15天的时间“犹豫期”,在“犹豫期”内申请保险公司退保是可以全额返还保险费的。超过这个期间退保,保险公司只会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即便是去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也会支持保险公司。但只有有限的几个例外可以主张全额返还保险费。下面看看本人代理的一个案件。 一、案件简介 2012年1月1日,原告邬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被告的保险业务员刘某,后刘某请求原告帮忙完成任务签订一份保险合同,解释称该保险需一年支付10万元,共交三年;三年内任何时候,原告均可退出该保费。2012年1月1日,保险业务员刘某让原告在《投保提示书》签字,原告签字并支付了第一年的保费10万元。直到2012年7月,业务员刘某才将该保险的人身保险合同交付给原告。合同中列明,该合同的保险期限至原告60周岁,原告在第一年解除合同,只能退还保险的现金价值三万多;原告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九日内享有可随时解除合同并全额退还保费的权利,但业务员均未告知。故原告起诉至法院主张受到消费欺诈,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 二、法院审理 庭审中,原告提交了其与被告业务员刘某的通话光盘和书面内容整理资料,以此证实,被告工作人员就该人身保险合同隐瞒事实、虚假陈述,对相关内容亦未进行明确说明。被告提交光盘一张,予以证实原告对合同的相关内容已经明知,被告履行了说明和告知义务。本院认为,从整个通话记录来看,被告工作人员的承诺与合同文本的条款内容差距巨大。被告业务员并未就相关内容向原告作出真实、全面的解释与说明。 被告提交保单回执,予以证明被告已经将合同文本及相应条款及时交付给原告,并有原告的签名为凭。原告称,保险合同系合同签订半年后才收到,且签名非本人书写。经司法鉴定,该回执单中投保人签字并非原告本人书写。 法院认为:本案保险合同系格式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应当就合同条款的内容向原告作出解释和说明,结合原告与被告业务员的通话记录内容,被告并未就合同的真实内容向原告作出真实披露和说明,亦未在合同签订后及时将合同文本交付给投保人,致使原告对保险合同的利益产生重大误解。原告诉求撤销双方签订的人寿保险合同(分红型),于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合同撤销后,法律规定应当将因该合同取得财产予以返还。原告诉求被告返还保费10万元,法院予以支持。 三、律师点评及建议 律师是不建议随意退保的,除非确实觉得该保险对自己作用不大。 在投保时一定要搞明白拟购买保险的内容和对自己的作用,尤其是对分红型保险、万能型保险这些理财类保险更应当慎重。 在购买保险后,发现受到销售误导的,应当及时取证。只有在能证明受到消费欺诈的情况下,向法院诉求退保,法院才有可能支持全额退还保险费。